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Products Liability1973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国际公约。1977年10月1日生效。截至1983年9月1日止,成员国有法国、荷兰、挪威、南斯拉夫。比利时、意大利、卢森堡、葡萄牙已签字。目的在于确定制造商,包括成品或零配件的制造商、天然产品的生产者、产品的供应者、在产品准备或销售商业环节中的其他人,包括修理人和仓库管理人,以及以上人的代理人或雇员因产品造成损害,包括因对产品的错误说明或对其质量、特性或使用方法未提供说明而造成损害责任所适用的法律。该被适用的法律用以确定责任的依据和范围;免除,限制和划分责任的依据; 可予赔偿的损害赔偿种类; 赔偿的形式及其范围; 损害赔偿的权利可否转让或继承;可依自己的权利要求损害赔偿的人;委托人对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对适用法有关产品责任法规则的举证责任及时效规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