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待遇和哺乳时间待遇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为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要求的女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增加产假30天,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再延长产假30天。女教师在寒、署假期间生产的,其产假可适当延长。
女职工怀孕3个月内流产的,持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证明,给予产假20—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7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处理。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期间和在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称作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