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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五院制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五院制

❶国家代议机关由五院构成共同体行使职权的议会制度。根据南斯拉夫1963年宪法规定,联邦议会由联邦院、经济院、文化教育院、社会福利与卫生院及组织政治院组成。
❷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组织制度。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设主席1人,为国家元首、陆海空军大元帅、对外代表中华民国。下设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行政院为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立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立法机关,有议决法律、预算、大赦、宣战、媾和、条约等法案及其他重要国际事项之职权;司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下设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考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考试机关,主要行使考选和铨叙权;监察院为国民政府最高监察机关,依法行使弹劾、审计之权。


五院制

亦称五院制度,孙中山提倡的一种政府组织制度。孙中山将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监察、考试五项权力称为“政府权”,又称“治权”,主张这五项权力分别由政府的五个部门(五院)行使,互相配合与制约,共同对国民大会负责,受国民大会监督。参见〔五权宪法〕。

五院制

又称“五权制度”、“五权分立制”。按五权分立原则建立的由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行使国家权力并对国民大会负责的政府组织制度。是孙中山参照欧美资本主义三权分立的制度,结合中国古代科举制和御史监察制而提出的分权制度。

五院制

五院制

南京国民政府“训政”时期实行的五院分立制度。五院即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这是南京国民政府的核心机构和主体。1928年10月成立行政院,设外交、内政、军政、财政、教育、交通、工商、农矿八部,是五院最重要的机构。其职权是议决向立法院提出的法律、预算、宣战、媾和及对外交涉、大赦案;荐任以 上官吏的任免;处理各部、会之间的问题。立法院成立于1928年12月,共设内政、外交、法制、国防四个委员会,是全国最高立法机关。其职权是议决法律、预算、大赦、宣战、媾和及其他重大外交事项。司法院成立于1928年11月,共设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等,是全国最高的司法机关。司法具有审判、行政、惩戒官吏及解释法律、变更判例的权力,可在主管范围内向立法院提出议案。考试院成立于1930年1月,设考选委员会、铨叙部,是全国最高考试机关。具有考试和铨叙权。监察院成立于1931年2月,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主要行使弹劾权、审计权,可就其主管事项向立法院提出议案。五院的正副院长由国民党中执委会或国民政府主席选任,体现了国民党一党专政、蒋介石个人独裁统治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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