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权分立孙中山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基础上形成的分权理论。孙中山批评了三权分立的不足,总结了中国古代的考试制度与监察制度,创立了五权分立的学说。五权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1906年12月他在《民报》创刊周年纪念会上,第一次提出五权分立的思想。说:“将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五权分立这不但为各国制度上所未有,便是学说上也不多见,可谓破天荒的政体”。他还认为民权运动只有遵循五权分立的原则,才能“既以济代议政治之穷,亦以矫选举制度之弊”。根据五权分立的学说,建立五院制的政府,分别行政五种治权。由国民代表选举总统组织行政院,由国民代表选举立法代表组成立法院,由总统提名、立法院通过任免司法、考试、监察三院院长,但不对总统及立法院负责,五院统一对国民大会负责。 五权分立孙中山在资产阶三权分立原则基础上,结合中国封建社会国家机构组织活动原则而提出的分权原则。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别由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独立行使,相互制约与平衡,以防止政府之专权。五院共同对国民大会负责。港台宪法学者认为五权分立原则是在孙中山 “权能划分”的政治原理基础上产生的,它优越于三权分立原则,兼备独裁与民主国家的优点,却无两者之缺陷。 五权分立也称“五院制”、“五权制度”。孙中山提倡的国家机构组织形式。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部分,设五院分别行使。五院各自独立,对国民代表大会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