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六租制
清末民国时期流行于东北地区的垦荒租佃制度。当时凡有荒地而不自垦的地主,多招佃代垦。垦荒所需农具、种籽、房屋、食粮等均由佃户自备, 在限期内, 地主不向佃户索取租粮, 佃户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垦荒年限。至于年限的多寡, 视土质、交通及应佃农民多少而定。但大多数地主采取五年六租制,即于五年内不收地租, 亦不向政府纳赋, 自第六年起征租并升科纳赋。亦有三年四租, 四年五租, 或六年七租者。此外, 还有荒地垦熟后由地主与佃户分劈熟地的作法, 其比例, 或对半或地四佃六不等。此种作法, 多在农民承垦官地, 或军阀政府在 “催垦” “抢垦” 过程中, 为招徕佃户时使用。详“招垦、催垦、抢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