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劳动组合与管理
长期以来,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劳动组合与管理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实现的。企业劳动者的人数、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依靠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确定和控制,企业没有自主权;企业内部的“定员定额”标准主要是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或根据经验评估、技术测定来确定;在企业的劳动组织管理中,班组是基础,工段、车间是中间层次,最上层是厂部,但厂部对整个生产组织活动的指挥和管理主要是依靠各行政职能部门(科室);各级管理人员绝大多数是由行政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
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等4项暂行规定,省政府相应制定了实施细则。此后,安徽省企业的劳动组织与管理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对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终身制”,改变过去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和录用职工的办法,实行企业的职工在一定条件下互相选择,平等协商,通过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改革固定工制度,逐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通过优化劳动组合(合理劳动组合)、企业和职工双向选择、择优竞争上岗等形式,在企业内部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最佳配置;随着企业各项自主权的逐步落实,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的要求和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调整劳动组织的方法、形式,制定和完善企业劳动组织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