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换批准书
需要经过批准才能生效的双边条约常在最后条款中明文规定,“本条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需按各国的宪法程序进行,并由批准机关如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签署批准书 (外交部长副署)。批准书是严肃的文件,表示一国正式同意本国代表所签的条约,宣告予以遵守。内容可简可繁,有的列入条约全文,有的只载明条约的名称、序言、日期和签字代表名字等。批准书的交换通常记载在一个会议录,也由双方代表签字,甚至专门签定互换批准书的议定书,确认双方的批准书均属妥善。互换批准书后,条约才正式生效。按对等原则,条约如在甲方首都签字,批准书则在乙方首都交换。如《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于1978年8月12日在北京签字,于同年10月23日在东京互换批准书,并从该日起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