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等乙级病残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病残等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肢体部分瘫痪;(2)各种心脏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二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3)胃大部分切除且伴有较重并发症; (4)早期肝硬化、肝肿大、质地中等硬度,并伴有蜘蛛痣或肝脏、脾肿大,谷丙转氨酶持续升高,并伴有絮浊试验明显异常或血浆蛋白明显升高; (5)肺切除两叶,或切除一叶并作胸廓成形术;(6)慢性肾炎:尿蛋白(++)以上,尿素氮高于正常值,酚红排泄试验两小时共排出30~50%;(7)肠切除三分之一伴有较重并发症; (8)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在8%克以下, 白细胞总数3500/立方毫米以下,血小板在570/二分之一立方毫米以下; (9)糖尿病:空腹血糖150毫克%以上,空腹尿糖持续(++)以上,常需药物维持治疗; (10)类风湿性关节炎致大关节强直、畸形,功能严重障碍; (11)其他疾病造成类似上述情况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