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救济扶贫
社会救济扶贫,是指对农村的灾民、困难户、特困户进行救济扶持, 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这是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 体现着党和政府对农民群众深切关怀之情。陕西省对农村贫困户救济扶持的办法有4种:
❶采取一次性、临时性救济、补助;
❷实行定期定量救济;
❸减免农业税, 赊销棉布、絮棉;
❹扶持发展生产, 为解决温饱创造条件。救济资金来源:
❶国家设立救济救灾专款;
❷社区集体筹集;
❸兴办村民互助储金会等, 进行互助互济;
❹动员社会各界开展赈灾义捐活动。新中国成立以来, 陕西省各级党委、政府对农村社会救济扶贫工作历来非常重视,各级民政部门积极负责工作,认真落实党的救济扶贫政策, 保障了全省绝大多数灾民、困难户、特困户的基本生活需要,对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保持社会稳定, 做出了积极贡献。
改革开放以来, 通过改单纯救灾救济为救灾救济与扶持发展生产相结合,改对救灾款无偿发放为无偿与有偿相结合, 开创了全省农村救济扶贫工作的新局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批困难户、特困户得到了救济。以1987年为例,全省农村共有困难户人口368.029万人,得到救济的141.4557万人,占困难户人口的38.44%。在享受救济的人口中,国家定期定量救济的1903人,集体供给救济金130.3万元。到1993年,困难人口减少到236.3万人,国家临时救济的52.0416万人,国家定期定量救济的5 986人,集体补助金额354.4万元。
(2)一批生活困难的精简退职老职工得到了救济。1993年, 精简退职老职工中有3 357人得到了救济,其中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2 891人, 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466人。
(3)救灾救济扶贫周转金制度得以建立,救扶经济实力得以增强。在省、地(市)、县(市)和乡镇各级建立了救灾扶贫周转金制度,形成了上下贯通的救灾扶贫指挥系统,救灾扶贫管理机构由1988年的1 420个发展到1994年的2 150个,救灾扶贫周转金由1988年的2 816万元增加到4 012万元,其中包括有偿救灾款2 904万元,有偿救济款674.9万元,地方财政款98.2万元,其他资金277万元,投放总额2 430万元。
(4) 民间互助互济组织不断发展壮大, 发挥了为国分忧为民解困的作用。到1994年, 全省已建立村民互助储金会8 573个, 比1988年的4 412个增加4 161个, 增长94.31%, 村民互助储粮会648个, “两会” 入会农户432 337户。储金总额达到1 318万元,比1988年的341.15万元增加976.85万元, 增长2.86倍, 当年向14 846个贫困户投放储金995万元, 其中用于贫困户生活309万元, 用于贫困户生产555万元, 用于其他应急131万元。储粮总额149万千克,当年全部投放给2 352户使用。
(5) 民政扶贫取得成效, 一部分贫困户摆脱了贫困。各级民政部门把救济与扶贫结合起来, 在对农村困难户进行社会救济的同时, 从救灾款中拿出30%的资金, 采取无息有偿使用的办法, 用于扶持贫困户和灾民发展生产, 治穷致富。据统计, 从1983—1991年底,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共投入扶贫资金1.8亿元,累计扶持贫困户110.95万户发展生产, 实现脱贫的67.56万户, 脱贫率为60.89%。1993和1994年两年,又有8万多户脱贫。到1994年, 全省兴办的各类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发展到501个, 实现产值11 620万元, 利税1 317万元, 使10 371个贫困人口的就业问题获得解决。1994和1995年, 陕西省连续遭受罕见的特大旱灾, 粮食总产比1993年分别减产22.3%和24.86%, 加上洪水、冰雹灾害,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上百亿元, 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民上千万人。然而由于通过救灾救济, 使得灾民和贫困户基本生活有了保障, 因而全省农民灾而不慌,农村社会保持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