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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新中国成立后至1957年的乡村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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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二、新中国成立后至1957年的乡村组织

二、新中国成立后至1957年的乡村组织

1950年初四川解放,人民政府在全省范围内接管了民国时期设置的基层政权组织。当时,由于群众尚未发动,建立人民自己的基层政权的主客观条件尚不具备,故接管后对旧乡保人员予以留用,要求他们立功补过,积极完成上级人民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同年第三季度,川东、川南、川西、川北4个行署和重庆市、西康省人民政府,先后发出指示,对旧乡保人员进行审查,视其表现,区别对待,予以正式录用、暂代原职或加以惩办。第四季度,各地群众已经发动起来,农民协会纷纷成立,原有的乡保实际上已为农民群众所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各地人民政府将旧乡保人员集中学习改造,宣布彻底废除保甲制,实行以农会代政。
在农会代政期间,同时着手设置乡人民政府的工作,1950年,全省建乡3 456个,1951年调整为7 657个,1952年划大乡为小乡又调为8 587个。乡设正副主席、文书各1人,均脱产,并设不脱产的民政、财政、文教、治安、武装、生产等委员,组成乡人民政府委员会。村设正副村长各1人,居民小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不脱产。乡干部由乡农代会选举,村长、组长则分别由村民大会、居民小组会选举产生。
1953年春,中央人民政府先后公布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4—6月,四川省人民政府首先在温江县和盛乡、内江县工农乡、江津县双龙乡、遂宁县玉峰乡进行普选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于6月在全省分期分批推开。迄至1953年底,全省共选出乡镇人民代表50余万人,组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时选出9 240个乡人民政府委员会。以后随着区划的变动,乡人民政府委员会1954年增为11 205个,1955年减至7 468个,1956年再减为7 335个,1957年又调整为7 476个。
通过普选成立起来的乡人民政府,一般设有生产合作、文教卫生、治安保卫、人民武装、民政、财粮、调解7个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5—9人。生产合作委员会,负责农副业生产、促进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及牲畜繁殖等工作;文教卫生委员会,负责扫盲和开展群众性文化教育、防疫防病等;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防奸、防盗,监督管制地主和反革命分子;人民武装委员会,负责民兵的组织训练;民政委员会,负责优抚、救济、人口普查、婚姻登记、殡葬改革、民工动员等;财粮委员会,负责财粮的征收、保管和使用安排;调解委员会,负责民事纠纷的疏导和仲裁。乡以下为村,不是一级政权,称村公所。设村代表5—7人,包括正副主任代表各1人。主任代表由村农会主任兼任。村以下,原则上按照8—12户编成居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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