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乡集贸市场建设
新疆历史上的农村巴扎集市,大都是自然形成,没有什么设施和设备。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虽然集市建设有过一些发展,但由于受传统的产品经济和单一计划经济的影响,基本上还是顺其自然,没有进行多少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市场作为商品流通的一条重要渠道,其功能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和重视,集贸市场迅速恢复和发展起来。1979年,新疆仅有集贸市场347个,城乡集市贸易成交额1.68亿元。到1995年底,全区集贸市场发展到1 240个,成交额达85.33亿元。然而,由于历史和经济的原因,改革初期,这些集市仍大都是沿街(路)摆摊,露天经营,既妨碍交通,又影响市(镇)容,不利于集中管理,也不适应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为了改变这一状况,各地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坚持“人民市场人民建,公益事业大家办”的原则,采取多渠道、多形式集资(即自筹一部分,财政拨一部分,社会集资一部分)的办法,积极兴建正规的功能齐全的城乡集贸市场。1984年自治区农村工作会议专门强调农村集市贸易建设工作,并从自治区财政拨专款200万元,贷款275万元,作为补助经费加快市场建设步伐。到1995年底,全区共建立各类集贸市场1 240个,其中:综合市场899个,工业消费品市场135个,农副产品市场179个,其他27个,总建设面积914万平方米,累计投资8. 12亿。南疆因地制宜,栽树种花,建起园林式市场,北疆随口岸的开放,建起边境贸易市场。这些市场种类多样,功能齐全,既有综合性的,又有专业性的;既有零售的,又有批发的,或批零兼营的;既有常年市场,也有季节性市场,还有传统的巴扎;既有消费品市场,还有生产资料市场。各类市场大、中、小结合,遍布全疆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