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通商条约
1904年清朝政府与葡萄牙政府签订的通商条约。是年11月,清朝钦差办理商约事务大臣、工部左侍郎盛宣怀与葡萄牙国参政大臣白朗谷 (Jose Azevedo Castello Bran-co) 以 “推广彼此两国贸易交涉并振兴彼此利权” 为名,订立 《中葡通商条约》。条约共20款,主要内容有: (1) 1902年双方在北京签定议各条约内之第六款所定加增进口税则,葡萄牙答应遵照办理,但别国所享最优惠之利益,葡萄牙应得一体均沾无异。(2) 葡萄牙应允遵照1887年两国会订之《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及《中葡会订洋药征税厘善后条款》 所载各节,继续帮助中国征收由澳门运往中国洋药之税厘,并协助防缉走私。(3) 葡萄牙国轮船若欲自澳门前往西江暂行停泊、上下客货,或往广州府辖各埠,应遵照两国商定的专门章程办理。(4) 葡萄牙国人民准许在中国已开及日后开辟为外国人民居住通商各口岸或通商地方往来居住,办理工商制造业,中国应给予最优待国的一切利益。(5) 凡葡萄牙国医生、药铺为医病所需的吗啡鸦片,于进口时列有专单,照章纳税,中国应允许其入境。(6) 葡萄牙国传教士可以在中国各地传教,允许葡萄牙教会在中国各处租赁及永租房屋地基,作为教会公产,以备传教之用。此条约再次扩大葡萄牙在澳门的侵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