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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1946年11月4日中国政府外交部长等与美国驻华大使在南京签订的条约。共30条及1项议定书。主要内容是:(1)缔约双方的此方人民有在彼方领土全境内居住、旅行、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租赁和保有土地,以及从事各种职业的权利;(2)此方商品在彼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和彼方本国商品的待遇;(3)此方对彼方任何商品的输入,以及由此方运往彼方的任何物品,不得加以任何禁止或限制;(4)此方船舶可以在彼方开放的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内自由航行,其人员和物品有经由最便捷之途经通过彼方领土的自由;此方船舶包括军舰在内,可以在遇到任何危难时,开入彼方对外国商务或航业不开放的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简称“中美商约。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同美帝国主义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946年11月4日签订,同年11月9日由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批准生效。共30条。条约以彼此“平等”、“互惠”的形式掩盖着不平等的内容。它赋予美国人有在中国“领土全境内”居住或旅行的权利;并有从事商务、制造、加工、科学、教育、宗教等“慈善事业”的权利;有任意勘探和开发中国矿产资源的权利。为行使这些权利,美国人可以在中国保有、建造、租赁土地及房屋,可以从事各种职业。条约还赋予美国的“法人及团体”与中国的法人及团体享有相同待遇的权利。美国商品在中国征税、销售、分配和使用,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和中国商品的待遇。对中美两国间的贸易交流,中国政府“不得加以任何禁止或限制”。美国船舶可以在中国开放的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内自由航行,其人员和物品可在中国领土自由通过。美国船舶,包括军舰在内,可以在遇到“危难”时,开入中国“对外国商务或航业不开放之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这一条约将中国国家主权全面拍卖给美帝国主义,严重损害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国民党政府以此条约换取美帝国主义对其发动全面内战的支持。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Zhong mei youhao tongshang hanghai tiaoyue

简称《中美商约》。1946年11月4日,由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与美国政府驻华大使司徒雷登在南京签署。《条约》共30条,其主要内容是:双方国民可以在对方领土境内享有“居住、旅行及经商自由”;双方商品在彼方享有与该国商品的同等待遇;双方船舶包括军舰可以在彼方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内自由航行。”《条约》名为“平等”、“互惠”,实质上是绝对不平等的。《条约》的签订,使得经济、军事和运输力占有绝对优势的美国获得极大的利益,美国的人员、商品和轮船、兵舰在中国领土、领水上可以任意横行;而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由于经济、军事实力的落后,根本无法享受《条约》规定的权利。该《条约》及其后签订的《中美航空协定》等一系列协定,使得中国的主权从陆地到海上,从天空到地下,从政治到经济,从物质到文化,被国民党政府出卖得一干二净,以换取美国对其经济与军事上的支持和援助。国统区完全变成了美国的殖民地和附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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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简称《中美商约》。国民党政府与美国政府于1946年11月签订的卖国条约。规定:1.美国人有在中国领土全境内居住、旅行及经商等权力;2.美国商品在中国享有与中国商品和第三国商品同等待遇;3.美国船舶可在中国任何开放地方航行,“必要时”可以开入任何不开放的地方。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简称《中美商约》。国民政府与美国政府于1946年11月4日在南京签订的出 卖中国主权的条约。共有30条。主要内容:缔约双方的此方人民有在彼方“领土全境内”居住、旅行、从事商务、制造、加工、科学、教育、宗教、慈善事业,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租赁和保有土地,以及从事各种职业的权利;此方商品在彼方的征税、销售、分配或使用,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和彼方本国商品的待遇;此方对彼方任何植物、出产物或制造物的输入,以及由此方运往彼方的任何物品, “不得加以任何禁止或限制”;此方船舶可以在彼方开放的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内自由航行,其人员和物品有经由“最便捷之途径”通过彼方领土的自由;此方船舶包括军舰在内,可以在遇到“任何危难”时,开入彼方“对外国商务或航业不开放之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当时中国生产落后,远洋运输极不发达,根本无法实现条约规定的权利,这种双方享受的对等权利,实际上只能是美国单方面享有,条约缔结后,遭到中国人民的普遍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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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1946年11月中国国民党政府与美国政府在南京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主要内容有:美国在中国“领土全境内”享有居住,旅行,从事商务、制造业、加工业、科学、教育、宗教、勘察和开发矿产资源的权利,以及租赁与保有土地的权利,中国法律不能施用于美国商人;美国船舶可在中国开放的一切口岸、地方和领水自由通航;美国船舶包括军舰,在遇到任何“危难”时,可进入中国“对外国商务或航业不开放之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美国输入中国或美国从中国运往本国的任何物品“不得限制或禁止”;美国商品在中国的征税、销售、支配或使用时享有不低于第三国和中国商品同等的待遇;双方在任何时期,对同一第三国或数国采取敌对行为,侨民可以承担军事训练和服兵役的义务。该条约是门户开放政策发展至顶点的产物,是美国强加给中国的一个新的不平等条约。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1946年11月4日,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同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在南京签订了《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简称《中美商约》。共三十条。《中美商约》以彼此“平等”“互惠”的形式掩盖着不平等的内容,实际是中国全境对美国一切开放、美帝国主义在中国可以为所欲为。是抗日战争胜利后,美国奴役中国,蒋介石出卖国家主权的中美间第一个新的不平等条约。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简称“中美商约”。1946年11月4日,由中国国民党政府与美国政府签订的条约。共30条,并同时签订了议定书。主要内容为:(1) 两国人民有同样的权利,可享有居住、旅行、从事商务、制造、加工、科学、教育、宗教、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租赁和保有土地,以及从事各种职业的权利;(2) 美国商品在中国的征税、销售、分配或使用,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和中国共享商品的待遇,中国对美国的任何货物,不得加以任何禁止或限制;(3) 美国船舶可在中国开放的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内自由航行,其人员和物品有经由“最便捷之途径”通过对方领土的自由;(4) 一方船舶包括军舰在内,在遇到任何困难时,可以开入对方国商务或航业不开放之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这条约看似表面平等,实际上是经济军事和运输力占有绝对优势的美国获得了极大的利益,他们的人员、商品、轮船和兵舰可以在中国的领土、领水上任意横行。中国由于经济、军事实力的落后,根本无法享受此条约规定的权利。国民党将国家的一系列主权出卖给美国,目的是换取美国对其经济与军事上的支持与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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