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中级人民法院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直辖市、省、自治区辖市、自治州和地区一级设置的法院组织。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❶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理的第一审案件;
❷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❸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 ☛

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基层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之间设立的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总结过去人民法院设置的经验的基础上,从1954年颁布人民法院组织法起开始设立。负责审判法律、法规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与抗诉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逾期不上诉或不抗诉,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一经宣判即发生法律效力。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受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又负有监督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职责。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省、自治区辖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上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级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一。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它的职权主要有:<1>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2>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或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3>对本院受理的刑事和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4>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如果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不提出的,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一经宣判即发生法律效力。参见[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省辖市、自治州一级的审判机关。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审判庭,并设有审判委员会。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为高级人民法院。职责: (1) 审判依法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 审判对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以及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省辖市及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 (3) 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基层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级人民法院

地、市、州一级的人民法院。院址分别在同级人民政府所在地。1954年9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的规定设立。第一批中级人民法院由原四川省人民法院在各地所设分院改名而来,之后全省在地区一级,包括地区、省辖市、自治州全部设置了中级人民法院。至1995年底,全省按行政区划设置有中级人民法院23个。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庭、执行庭等,分别办理相关案件。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职权是审理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反革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中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重大涉外民事案件和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上诉和抗诉的二审案件;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审判监督案件,以及依法具有管辖权的一、二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我国在省或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在直辖市内设立、在省或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设立的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低于高级人民法院、高于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机关。根据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它受理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或其他上诉权人不服,依法可以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和裁定有错误在上诉期内可以提出抗诉,如果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抗诉,该判决和裁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不得上诉。第一审判处死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要报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可以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发回原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在省辖市、地区一级设立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称山东省人民法院××分院,195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改称中级人民法院。最多时全省设有14个。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建设保护庭、办公室等办事机构。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级人民委员会任免。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❶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❷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❸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议案件;
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议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中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少傅   中华民国法学会山东分会 ☛

中级人民法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它包括: (1)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2)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3)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4)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它受理按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时,可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对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向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或抗诉。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一经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有权提审或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

中级人民法院

我国地方人民法院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包括:(1)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2)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3)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4)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负责审判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时,可请求移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办公室、研究室、信访科等办事机构,并设审判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或省、自治区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上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向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或抗诉;逾上诉期不上诉或不抗诉,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根据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的规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一经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有权提审或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

中级人民法院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2 1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