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意代表机构改选台湾“国民大会”、“立法院”与“监察院”,统称为“中央民意代表机构”。其成员原为国民党1947年在大陆召开第一届“国民大会”时“选举”产生,退台时人员大为减少,且失去原有“民选”基础。为保持这部分人的既有地位,国民党当局退台后始终未对其进行换届改选,然随时间推移这部分人日益老化,成为“资深代表”,遂出现“法统危机”。为此,台湾当局于1969年12月对“中央民意代表机构”进行了退台后第一次补选、增选,但名额甚少。1972年蒋经国任“行政院长”后,举办“中央民意代表增额选举”,并确定增额代表的任期制度,即“国大代表”和“监察委员”任期各6年,“立法委员”任期3年。其后几次改选“增额代表”,并逐步增加其名额。1986年3月,国民党十二届三中全会又提出“充实中央民意机构”,并将其列为6项“政治改革”措施之首。1986年9月,民进党以“改选中央民意机构”为主题组织颇有影响的示威游行。1987年2月,国民党中常会通过“充实中央民意机构方案”,作为对反对派要求的回应。该方案确定4项原则:(1)大幅度增加台湾本地区的“增额代表”名额;(2)制订“资深代表”退职优待办法;(3)废止“国大代表”递补制度;(4)不设置大陆代表。企图以此达到对“中央民意代表机构”实行改革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