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央地方共享税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央地方共享税简称“共享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分享收入的各种税。我国1985年以后列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的税种有:(1)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均不包括石油部、电力部、石油化学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四个部门所属企业和铁道部以及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交纳的部分);(2)资源税; (3)建筑税; (4)盐税; (5)个人所得税;(6)国营企业奖金税;(7)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 (不含海洋石油缴纳的部分)。 中央地方共享税 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享有、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成的税种。列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应该是直接涉及中央与地方共同的经济利益,需要依靠地方征收管理,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的那些税种。在我国,财政收入改为以税收为主的制度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之间必须实行按税种划分收入的管理体制。 ☚ 地方税 税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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