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同年7月3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公布施行。共14条。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种类、授予范围、批准机关以及对授予功勋荣誉章的人员的优待等均作了明确规定。《规定》指出: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分为三种: 中国人民解放军红星功勋荣誉章(分两级)、中国人民解放军独立功勋荣誉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胜利功勋荣誉章。同时规定了对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人员,在军内所享有的优待有: (1) 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他们参加重大节日集合和阅兵活动,有的可以安排上主席台、观礼台、检阅台; (2) 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他们观看所在地区部队的军事演习; (3) 根据实际情况,优先聘请在某方面有专长或者有建树的人员担任荣誉职务; (4) 发给定额荣誉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