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进出口货物及其监管
该进出口货物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外国合营者出资部分所进口的设备及其它物品; 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及其它合同内的货物; 专为加工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及其它物料;进口经主管部门批准、计划内的为加工内销品所需的材料; 进口必备的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 出口本企业所加工的产品及经批准的其它产品。企业应在办理进出口手续之前向主管地海关递交经贸部门签发的批准证书、合营企业章程、合同及工商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的副本,办理登记手续。属于国家限制、应申领许可证的还应递交进出口许可证。进口合同规定内的上述货物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属进料加工性质的按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和保税工厂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但进口经批准的计划内的内销产品照章征税。出口产品一律免税免许可证 (国家限制的出口品种除外)。加工外销产品的副产品、次品和因其它原因不能出口而转为内销的照章征税。经批准免税的货物不得擅自出售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