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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国证券立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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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立法概况

中国证券立法概况

我国政府近年来公布了一些管理证券市场的法规和规章,各地也陆续制订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利于促使我国证券市场逐渐规范化。
国家关于证券的法规、规章有:《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1987,3,27)、《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1987,3,28)、《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规定》(1987,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1992,3,18)、《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7]21号、22号文件的通知》,(1987,8,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2,27),此外,还有建设银行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有关规定等。
上海有关证券的规章有:《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1990,12,1)、《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1991,11,22)、《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1,11,25)、《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1990,11,26)等等。
深圳有关证券的规章有:《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991,5,15)、《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1991,12,5)、《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12,15)、《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1992,4,4)、《深圳市证券机构管理暂行规定》(1991,6,12)、《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1991,6,22)等等。
国家《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1992,5,15)、《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1992,5,15)、《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1992,5,15)以及上海《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1992,5,18)和深圳《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1992,2,19),也为证券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
广东省、浙江省、武汉市、沈阳市、西安市等地方也制定了一些公司、证券法规,对证券市场有所管理。
我国证券立法同主要发达国家的证券立法一样,对证券市场实行二级管理。首先是证券发行市场的管理。证券发行市场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❶控制证券发行规模,合理引导资金流向。当前发行股票,应当在严格监督和控制下,主要限于少数经过批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试行,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对少数已经批准试点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中确需继续发行股票的,各地银行要从严审批。为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以互相投资、合股、参股方式新建的企业,合作各方可以试行采用股票形式,但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股票不得上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发行债券。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公民个人不得发行债券,也不得委托其他部门代理发行债券。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下达计划,严格遵照执行。全民所有制企业发行债券,应当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财政等部门拟定下达的年控制额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发行债券必须优先保证用于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设项目,严禁用发行债券搞计划外的固定资产投资。
❷规定发行人资格。目前,各地关于发行证券企业资格的规定存在着差异。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的条件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改组成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或当地的产业政策;财务及经营业绩良好;净资产不低于一定数额;申请前一年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值的比例不小于一定数字,发起人认缴股份不得少于一定金额,并不低于某一比例;向非特定个人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总股本的若干百分比;股东人数不少于法定数目;申请企业或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行为或损害公众利益的记录。公司发行债券,应有担保或抵押。发行抵押债券,其发行的债券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公司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债券:已发行公司债券而末募足的;对其债务或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有违约或延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公司近两年的平均税务净收益低于公司同期平均应付债息的三倍。
❸规定发行要求和发行方式。发行要求主要规定:证券发行额、种类、数量、面额;证券发行价格;股息、利息和红利发行时间;证券发行期,证券发行应在批准后60天或90天内发行完毕,期满而未发行完的部分应中止发行。关于有价证券的发行方式,主要采用公开发行、私募发行和内部发行三种方式。发行承销,可采用包销、助销和代销方式进行。
❹规定申请发行证券的手续。企业发行证券必须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则禁止发行证券。发行证券,由发行者直接或委托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发行股票,发行者应向证券主管机关提交发行股票申请表、上市章程、招股说明书等有关文件和资料。申请发行债券,发行者则应向证券主管机关提交发行债券申请表、公司或企业作出的发行债券的决议、债券发行章程等文件。招股说明书和债券发行章程以及发行者与证券承销机构签订的证券承销合同应载明决定事项。证券发行申请一经批准即行生效,发行者不得变更。如需变更,发行者必须终止发行或重新办理发行申请。依法律规定,发行者向证券主管机关提交的以及向投资者公布的文件和资料必须真实、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或欠缺重要事项。否则,发行者对该证券的善意取得人因而所受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其它法定的有关人员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承销机构,法律要求其在承销期满后10日内,向证券主管机关报送证券销售情况报告书。
证券在一级市场发行后,就要进入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因此,不仅要对证券发行市场进行法律管理,而且要对证券交易市场进行管理,以监督证券运动的全过程。我国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管理包括三部分内容:
❶证券交易的注册管理。公开发行的可交易证券,发行者必须于发行后三十日内或在该证券发行前,向证券主管机关提出上柜交易申请或提出上市交易申请。(未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任何证券不得上柜交易或上市交易)。发行者提出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向证券交易所递交上市交易证券票样及证券上市交易申请书、证券上市报告书、至少一家证券经营机构出具的同意帮助交易的证明、经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签证的两个年度以上连续盈利的财务报告。对符合上市条件的证券,证券交易所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出具“上市通知书”通知申请者,并予以公告。获准上市的证券,其发行者应将证券的样张和签名的法人代表印鉴样式送证券交易所存验。
❷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的重要场所,所以要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经国家证券主管机关许可,设立程序及有关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采用类似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买卖方式进行证券交易。非证券交易所不得使用类似证券交易所的名称。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制。会员以证券经营机构为限。非会员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市场上进行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所章程应载明宗旨、性质、会员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经费等事项。证券交易所以提供证券集中交易市场和有关服务及其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经营其他业务和投机活动。经批准,交易所会员可兼营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代理业务,但在业务和帐务处理上必须严格分开,不得混淆。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或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因其职务关系得到的证券交易内幕消息。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开设的集中交易市场上,公布每个上市证券的成交价格和成交量以及总成交量。证券交易所必须按证券主管机关的规定,向证券主管机关报送市场行情、交易统计资料及证券交易情况报告书。
❸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发行者和证券投资者的重要中介,证券经营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证券主管机关提出经营证券业务的申请,经批准后始得经营证券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禁止从事证券业务。申请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应符合法定条件,并向证券主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章程等条件,在变更资本金总额或证券营运资金总额、变更证券业务经营范围等情况下,应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证券经营机构须定时向证券主管机关报送业务状况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证券经营机构编辑发放、供公众阅览的投资参考资料,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使他人误信的内容。证券经营机关停止经营证券业务或撤销、解散机构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妥善解决其正在进行中的业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在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内,专营或兼营证券业务。未经批准,不得以自己发行的证券办理抵押、贴现、交易等业务。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经营存款、贷款和借贷证券业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提取证券交易风险基金。在从事证券业务中,证券经营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员,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向客户保证承担可能招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不得为达到排除竞争者目的,不正当地运用其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户的业务活动等。证券经营机构的高级职员或其他职员不得向他人公开或泄露客户的证券买卖和其他交易情况。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时,为自己作对应买卖。
❹对证券交易活动中欺诈、操纵等行为的禁止。我国的有关证券法规禁止任何人从事下列行为:抛空;私下串通或内外勾结同时买卖一种证券后造成虚假供求和扰乱价格;为影响行情假作买卖;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为诱使他人买卖证券或影响证券价格,散布虚假的或易被误解的消息;以投机为目的连续高价买入或低价卖出某一种特定证券;证券经纪商代客户决定种类、数量、价格和买入或卖出或在其营业场所以外的地方接受有价证券的买卖委托;场外非法交易;非法过户等。
❺我国证券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其职责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运作;依法审批和管理股票的发行和交易。证券主管机关主管以下事项:审批证券的发行、审定证券的样式、批准证券的发售方式和价格;审批证券上柜交易和上市交易申请,决定暂停或取消上市证券的资格;依法管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同业公会或证券登记公司;监督证券交易活动,认定其是否违法;依法查处证券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等等。
另外,我国有关证券立法也规定了人民币特种股票的发行、销售、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委托买卖证券程序和要求、形式和种类,证券商受理委托的要求,委托的执行,证券商自营买卖证券,规定了交易市场交易的程序和规则,规定了交易的清算和交割以及交易费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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