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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受理涉外海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其前身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海事仲裁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于1988年6月改为今名,其受理案件范围相应扩大。根据198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其受案范围包括:(1)关于海上船舶互相救助、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互相救助的报酬的争议案;(2)关于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损坏港口建筑物或设备所发生的争议;(3)关于海上船舶租赁、代理、拖航、打捞、买卖、修理、建造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文件办理的海上运输业务和海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4)关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 (5)双方当事人协议要求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处理国际海事争议的仲裁机构。其性质属于民间性组织。1958年11月21 日 国务院决定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1959年1月8日制定了《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该会受理❶关于海上船舶互相救助、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互相救助的报酬的争议;
❷关于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损坏港口建筑物或设备所发生的争议;
❸关于海上船舶租赁业务、海上船舶代理业务和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文件而办理的海上运输业务以及海上保险等所发生的争议。1988年8月12 日 ,经国务院批准,海事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我国的海事仲裁机构逐步成为国际仲裁机构。该会受理案件的范围扩大到关于海上船舶拖航、打捞、买卖、修理、建造业务所发生的争议,关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和双方当事人协议要求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相同。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常设的非政府海事仲裁机构。成立于1959年,1998年更改为现名。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仲裁有关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相互救助、海上船舶租赁、代理等海上运输业务、海上环境污染损害等的海事争议以及其他双方当事人协议要求仲裁的海事争议。

☚ 中国船东协会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专门审理海事纠纷的全国性仲裁机构。根据1958年11月21日国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于1959年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由委员21至23人组成,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分别由委员中选任。主要受理: 关于海上船舶互相救助、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互相救助的报酬争议; 关于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损坏港口建筑物或设备所发生的争议; 关于海上船舶租赁业务、海上船舶代理业务和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文件而办理的海上运输业务以及海上保险等所发生的争议。海事仲裁委员会审议争议案件,遵循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通过的《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以仲裁方式解决海事争议的机构,设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海事仲裁委员会由21~31人组成,从航海、海上运输、对外贸易、保险和法律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士中选任。主要受理以下争议:(1)关于海上船舶互相救助,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互相救助报酬的争议;(2)关于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损坏港口建筑物或设备的争议;(3)各种海上运输业务以及海上保险等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争议案件时,各就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委员中选定仲裁员一人,并由双方选定的仲裁员就海事仲裁委员会推举首席仲裁员一人。审理争议案件时,由上述首席仲裁员一人和仲裁员二人组成仲裁庭以会议方式进行,根据《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裁决。裁决由多数决定,为终局裁决。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常设的国际海事争议仲裁机构。根据中国国务院1958年通过的《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1959年成立了海事仲裁委员会,并制定了 《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正式开始受理有关海事争议案件。30多年来,国际经济贸易和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关系有了很大的发展,中国已于1987年4月22日正式成为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为适应国际仲裁发展的需要,1988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了原仲裁规则,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1988年9月12日通过公布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受理案件范围比原来增加了船舶买卖、拖航、打捞、修理、建造业务、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以及双方当事人协议要求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从具有有关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北京理算规则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为CMAC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之一。根据1958年11月21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8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设立,目的在于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海事争议。1959年1月8日,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第七次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了海事仲裁委员会暂行程序规则,即日起施行。70年代末以来,随着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对外贸易和海运事业迅速发展,为适应这一新的形势发展需要,1988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并授权贸促会根据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并参照国际惯例,对实施近30年的海事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修订。1988年9月12日,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第一届第三次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规则》,1989年1月1日起实施。此规则除了在受案范围上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有所不同外,其他规定完全相同。CMAC受理的海事争议案件包括:(1)关于海上船舶互相救助,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互相救助的报酬的争议。(2)关于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损坏港口建筑物或设备所发生的争议。(3)关于海上船舶租赁、代理、拖航、打捞、买卖、修理、建造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文件办理的海上运输业务和海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4)关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5)双方当事人协议要求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在实践上,CMAC受理的海事案件主要涉及船舶碰撞、救助、租船合同和提单,其中居于首位的是有关租船合同的案件。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申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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