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法律禁止相奸男女通婚
禁止相奸者通婚,认为这是杜绝淫乱之风的一种手段。《唐·户婚律》规定:“和娶人妻妾及嫁之者,各徒二年,离异。”所谓和娶是指勾引他人妻子离开本夫而改嫁自己,要对当事人处二年徒刑,裁断离异。《元典章》规定:“诸先通奸被断,复娶以为妻妾者,虽有所生男女犹离之。”即言曾经断决有通奸行为的男女,即使有私生子女,也不许通婚,否则将被断离。可见封建法律对于通奸行为惩罚的严厉性,凡有过私情的男女,绝对不允许他们结成夫妻。这完全是出于维护封建人伦的目的而制定的法律规范。《明·户律》规定:“通奸者男女双方同罪,本夫将妻价卖给奸夫的,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奸妇离异归宗,财礼没收入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