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中国学前教育百科全书︱附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国学前教育百科全书︱附录
  • 位置: 首页/附录库/中国学前教育百科全书

附录

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85) 卫妇字第10号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七日)


 一、生活制度
 合理的生活制度是保证儿童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要根据不同年龄的小儿生理特点,合理地安排他们一天的生活内容。一般可按下表分配时间。

七岁以内小儿一日生活活动时间分配


 各园(所)可根据幼儿不同年龄及季节,具体订出一日生活作息制度。要注意动静结合。要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对各项内容的执行,要提出质量指标。
 二、 婴幼儿的饮食
 (一)饮食管理
 1. 婴幼儿的伙食应有专人负责, 民主管理,建立伙委会(园、所领导,炊管人员,保健人员,保教人员及
 孩子家长代表), 定期开会, 研究伙食问题。
 2. 伙食费要专用, 精打细算,计划开支, 合理使用。
 3. 根据季节供应情况, 制定适合婴幼儿年龄 (一岁内、 一至三岁、 四至七岁) 的代量食谱, 定期更换。
 4. 准确掌握幼儿出勤人数,做到每天按人按量供应主副食,不吃隔日剩饭菜。
 5. 工作人员 (包括炊事员)伙食和幼儿伙食要严格分开, 不允许侵占儿童伙食。
 6. 保健人员要定期计算幼儿进食量、营养量。保证儿童的进食量。蛋白质摄入量占应供给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7. 按时开饭, 儿童进餐时间不应少于二十至三十分钟, 保证儿童吃饱每餐饭。
 (二)科学喂养
 1. 婴儿喂养:母乳的营养成份最适合婴儿生长发育的需要。要提倡母乳喂养。母亲在喂奶前要洗手,脱掉工作服, 患有呼吸道疾病时, 喂奶时要戴上口罩。 每隔三至四小时喂一次, 每次二十至三十分钟。
 对人工喂养儿要做好配奶工作, 每餐奶具要严格消毒。
 无论人工喂养儿、母乳喂养儿都要及时增加辅食,补充维生素D制剂和含铁食物。根据孩子生长发育需要,统一制作婴儿饮食, 保证儿童营养。
 2. 幼儿饮食
 (1)一岁半以后幼儿按三次饭一次点心定食谱(整托幼儿睡前再加一次点心),食谱要适合幼儿的年龄,使儿童能吃到多种多样的食物,把一日的食物定量标准恰当地分配到食谱中,以保证得到各种营养素和足够的热量。
 (2)要注意调配花样, 增加幼儿进食量, 科学烹调, 尽最大努力保存营养素, 特别要防止维生素的损失。
 (3)少吃甜食, 晚饭不能以吃甜食、 菜汤和面汤为主, 要尽量吃些炒菜。
 (4)加强体弱儿饮食管理。
 (5)特殊饮食: 根据病儿病情做病号饭。
 (三) 饮食卫生
 1. 要保持厨房的清洁, 经常清扫。
 2. 食堂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厨房用具,刀、案板、盆、筐、抹布等要做到生熟分开,洗刷干净,食具一餐一消毒(若用水煮则需在水开后十五至二十分钟,若用笼屉蒸则水开后至少要蒸三十分钟),食物要有防蝇设备。
 3. 不买、 不加工腐烂变质食物, 买来的熟食要加热处理后再吃, 预防食物中毒及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4. 搞好儿童进食卫生,饭前工作人员及儿童都要用肥皂、流动水洗手,饭桌要用肥皂水或碱水揩洗干净。
 5. 要培养儿童不偏食, 不吃零食的良好饮食习惯。
 6. 水果要洗净削皮后再吃。
 7. 炊事员要坚持上灶前洗手, 入厕所前脱工作服, 便后用肥皂洗手,操作时不抽烟。
 三、 体格锻炼制度
 1. 要有组织地经常开展适合婴幼儿特点的游戏及体育活动,尤其要重视一岁半以下婴幼儿的体格锻炼,给婴儿每天做一至二次被动操和主被动操, 幼儿做一至二次体操或活动性游戏。
 2. 在正常天气下, 要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 每天坚持两小时以上户外活动, 加强冬季锻炼。
 3.要创造条件, 充分利用日光、 空气、水等自然因素,有计划地锻炼儿童体格。
 4. 锻炼要经常和循序渐进。运动项目和运动量要适合各年龄组的特点。对个别体弱的幼儿要给以特殊照顾。
 四、 健康检查制度
 1. 入园(所)检查:婴幼儿在入园(所)前必须进行全身体格检查。对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婴幼儿必须做胸部X线透视、肝功能等实验室检查,必须经过检疫期,无症状方可入园(所)。 同时要了解幼儿疾病史、传染病史、过敏史、家族史和生活习惯等。
 园(所)工作人员参加工作前必须进行体检,包括胸部X线透视、肝功能、粪便常规检查,以及阴道霉菌、滴虫检查,健康检查合格并且无严重生理缺陷者方可就职。
 2.定期体检制度:一岁以内婴儿每季度体检一次。一岁至三岁幼儿每半年体检一次,三岁以上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体重一次。测量要准确并做好记录,进行健康分析、评价、疾病统计,及时矫治缺点。每个入托小儿均应建立健康卡片或档案。
 工作人员每年全面体检一次,发现肝炎或其他传染病者须立即离职治疗。待痊愈后,持县(区)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的健康证明方可恢复工作。患慢性痢疾、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麻风病、结核病、精神病等保教人员应调离工作。
 3. 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认真做好一摸:有否发烧;二看:咽部、皮肤和精神;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 四查: 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卫生消毒及隔离制度
 (一)环境卫生
 1. 要建立健全室内外环境清扫制度。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要消灭蚊、 蝇、 蟑螂等害虫。
 2. 婴幼儿玩教具要保持清洁, 定期消毒、 清洗。
 3. 要经常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阳光充足,冬天也要定时开窗通风换气。室内要有防蚊、防蝇、防暑和取暖设备。
 4. 厕所要清洁通风,定时打扫并消毒。儿童用的便盆,每次用后要立即倾倒,刷洗干净,每日用消毒液浸泡。 三岁以上幼儿要提倡用蹲式厕所。
 5. 小儿桌椅高度应符合要求。
 (二)个人卫生
 1. 婴幼儿每人一巾一杯; 日常生活用品要专人专用, 做好消毒工作。
 2. 幼儿饭前便后洗手, 早晚用流动水或干净水洗手和脸, 经常保持清洁。
 3. 饭后要漱口, 大、 中班幼儿每日早晚要刷牙。
 4. 定期洗头和洗澡。
 5. 每天洗脚、 洗屁股, 洗屁股巾要每天消毒。
 6. 每周剪指甲一次, 每两周剪趾甲一次。
 7. 手绢要专人专用, 每日换洗, 婴儿尿布要勤换, 洗净后用开水烫或日光暴晒。
 8. 保持儿童服装整洁,衣服、被褥、 床单要勤洗勤晒。
 9. 保护幼儿视力,室内要注意采光。看电视一次时间不宜过长,看时不要离得太近。电视机安放高度要适中。
 10.工作人员个人卫生:经常保持仪表整洁,勤洗头洗澡,勤剪指甲,饭前便后和给幼儿开饭前用肥皂洗手。和幼儿接触时不抽烟。
 (三) 消毒隔离制度
 1. 各园(所)要设立保健室,要根据本单位条件建立隔离室或观察床(全托园、所必须建立隔离室)。隔离室用品要专用。
 2. 儿童及工作人员患传染病应立即隔离治疗,所在班要彻底消毒。患者待隔离期满痊愈后,经医生证明方可回园 (所) 或班。
 3. 对患儿要专人护理,仔细观察,按时服药和喂饭。
 4. 对患传染病的婴幼儿所在班和与传染病患者接触过的婴幼儿进行检疫、隔离、观察,检疫期间不收新儿童, 园 (所) 儿童不混班, 不串班。检疫期满后无症状者方可解除隔离。
 5. 幼儿离园(所)一个月以上或外出(离本市)返回时,应向家长询问有无传染病接触史。并要经过医务人员重新检查。未接触传染病的要观察两周。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待检疫期满后方可回班。
 6. 工作人员家中及幼儿家中发现传染病人时应报告园 (所)领导, 采取必要措施。
 六、 预防疾病制度
 1.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经常性的疾病预防工作。
 2.按年龄及季节完成防疫部门所布置的预防接种工作(要求麻疹、脊髓灰质炎的接种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白百破、卡介苗接种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建卡率达百分之百。凡有禁忌症者不应接种或暂缓接种(儿童基础免疫有关问题详见卫生部颁发的《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
 3.及时了解疫情,发现传染病要及时报告,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实行及时正确的检疫措施,对所在班级进行严格的终末消毒,对接触传染病的儿童立即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按各种传染病规定的检疫期进行检疫。检疫期间不办理入托和转托手续。积极采用各种办法防治疾病,降低发病率。杜绝脊髓灰质炎、 白喉、麻疹、猩红热、 百日咳的发生, 控制肝炎的暴发和续发。
 4.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不要带幼儿到公共场所。
 5. 加强体格锻炼,增强儿童体质,提高对疾病的抵抗力。
 七、安全制度
 1. 各项活动均要以孩子为中心, 工作人员要注视儿童的各项活动。
 2. 要注意房屋、场地、家具、玩具、用具使用的安全,避免触电、砸伤、摔伤、烫(烧)伤等事故的发生。
 3. 药物必须妥善保管,吃药时要仔细核对,剧毒药品要有专人管理,并严禁放在班上。药物保管和服用应由医务人员负责。
 4. 建立健全儿童接送制度, 不得丢失幼儿。
 八、 卫生保健登记、 统计制度
 要建立健全各种记录、登记、统计制度。一般有以下几种记录表、簿:出勤登记表、传染病登记表、疾病登记表、晨间检查记录表、预防接种记录表、体弱儿管理记录表、体格检查记录表、缺点矫治记录表、膳食调查记录表、体格锻炼观察表、意外事故登记簿、家长联系簿。卫生统计要求做好:体格发育评价、膳食评价、出席率、缺点矫治率、 各种常见病患病率、 传染病发病率、 预防接种率等项统计。
 九、 家长联系制度
 采取多种方式,同家长加强联系,争取家长配合。定期开家长会,经常向家长宣传婴幼儿卫生保健知识。儿童如无故缺席, 要及时和家长联系, 共同做好儿童保健工作。

名词解释


 1.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 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2.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幼儿昼夜均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3. 活动室: 供幼儿室内游戏、进餐、上课等日常活动的用房。
 4. 寝室:供幼儿睡眠的用房。
 5. 乳儿室: 托儿所中供乳儿班玩耍、 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用房。
 6. 喂奶室: 家长或保育院对乳儿哺乳的用房。
 7. 配奶室: 配制乳儿食用乳汁的用房。
 8. 音体活动室:进行室内音乐、体育游戏、 节目、娱乐等活动的用房。
 9. 隔离室: 对病儿进行观察、 治疗的用房。
 10. 晨检室: 早晨幼儿入园、入所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用房。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87)城设字第466号

(一九八七年九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 幼儿园的规模 (包括托、 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 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 6个班至9个班。
 小型: 5个班以下。
 二、 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 托儿所、 幼儿园每班人数:
 1. 托儿所: 乳儿班及托儿小、 中班15~20人, 托儿大班21~25人。
 2. 幼儿园: 小班20~25人, 中班26~30人, 大班31~35人。
 第四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基地选择


 第五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六条 托儿所、 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 方便家长接送, 避免交通干扰。
 三、 日照充足,场地干燥, 排水通畅, 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 能为建筑功能分区、 出入口、 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 总平面设计


 第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八条 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注: 1. 180、20、 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十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十一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 遮拦设施, 应安全、 美观、 通透。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 (m)

注: 特殊形状的顶棚, 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


 第十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 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十四条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 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十五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六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十六的规定。

窗地面积比

注: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2.5。


 第十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十八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十九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十九的规定。
 第二十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 w不应大于75dB。

第二节 幼儿园生活用房

生活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2

注: 1. 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 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
 2. 全日制幼儿园 (或寄宿制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设施时) 每班的卫生间面积可减少2m2。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室时, 面积应按规模的大小确定。
 3. 实验性或示范性幼儿园, 可适当增设某些专业用房和设备,其使用面积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设置。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二十一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二十三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 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二十四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 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 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
 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 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 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每班卫生间内最少设备数量


 第二十五条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二十五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 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第二十七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第三节 托儿所生活用房


 第二十八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二十八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m2


 第二十九条 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三十条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 排烟系统。
 第三十一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 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第四节 服务用房

服务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2


 第三十二条 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三十二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 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第三十四条 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第三十五条 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第五节 供应用房

供应用房最小使用面积m2


 第三十六条 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三十六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
 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
 三、 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 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第六节 防火与疏散


 第三十八条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作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走廊最小净宽度m


 第四十条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四十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 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 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第四十二条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 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四十三条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 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第七节 建筑构造


 第四十四条 乳儿室、活动室、寝室及音体活动室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 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
 第四十五条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 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 不应装易碎玻璃。
 二、 在距地0. 70m处, 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三、 门的双面均宜平滑、 无棱角。
 四、 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五、 外门宜设纱门。
 第四十六条 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 60m。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
 二、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
 第四十七条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第四十八条 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 暖气罩、 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第四十九条 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第四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与排水


 第五十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卫生设备的选型及系统的设计,均应符合幼儿的需要。
 第五十一条 有热源条件时可设置或预留热水供应系统。

第二节 采暖与通风

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


 第五十二条 采暖区托儿所、 幼儿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热媒温度不宜超过95~70℃。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不具备集中采暖条件的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 火墙采暖时,必须有高出屋面的通风、排烟等措施。
 第五十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与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 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
 第五十四条 托儿所、 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五十五条 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五十五的规定。

第三节 电气


 第五十六条 幼儿用房选用的灯具应避免眩光。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LX)


 第五十七条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 隔离室及办公用房宜采用日光色光源的灯具照明,其余场所可采用白炽灯照明。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量减少闪效应的影响。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电可设置紫外线灯具。
 第五十八条 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五十八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1.70m的电源插座。
 第六十条 在供应用房的电气设计中应为各种机电和电热设备提供或预留电源。
 第六十一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置电话、 电铃。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以便在执行过程中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 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 “必须”;
反面词一般采用 “严禁”。
 2. 表示严格, 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 “应”;
反面词一般采用 “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 “宜”;
反面词一般采用 “不宜”。
 4. 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时, 采用“应尽量”。
 5. 表示允许有选择,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作的,采用 “可”。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 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 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 (试行)

(88)教基字108号(一九八八年七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城市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合理的园舍和用地标准,使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幼儿园编审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进行总体规划和单体建筑设计时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定额。
 第二条 本定额从我国的国情和国民经济当前的发展水平出发,本着既要保证幼儿保教工作及事业发展的需要, 又要勤俭办园、 提高园舍使用率的原则制定。
 第三条 本定额依据城市幼儿园的规模、在园幼儿总数和教职工人数制定。城市幼儿园规模按6班、9班、12班三种,在园幼儿总数按180、270、360人,教职工人数按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四条 本定额适用于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全日制幼儿园。示范性、实验性等类幼儿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提高定额。寄宿制幼儿园可按附件一《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附注中的规定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第二章 园舍建筑面积定额


 第五条 幼儿园的园舍建筑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 以及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 活动及辅助用房。
 (一)活动室 每班一间,使用面积90m2,供开展室内游戏和各种活动以及幼儿午睡、进餐之用。如寝室与活动室分设, 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4m2
 (二)卫生间 每班一间, 使用面积15m2, 内设大小便槽 (器)、 盥洗池和淋浴池。
 (三)衣帽、教具贮藏室 每班一间,使用面积9m2,供贮藏中型教玩具、衣被鞋帽等物之用。也可兼作活动室的前室。
 (四)音体活动室 全园设一个,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20、 140、 160m2,供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 集会、放映幻灯、 电影和观摩教育活动之用。
 第七条 办公及辅助用房。
 (一)办公室 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75、 112、 139m2,包括园长室、总务财会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休息更衣室等。
 (二) 资料兼会议室 全园设一间, 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 分别为20、 25、 30m2,供教工查阅资料、阅览报刊、 杂志, 开会及对外接待之用。
 (三)教具制作兼陈列室 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2、 15、 20m2,供制作陈列教玩具之用。
 (四)保健室 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4、 16、 18m2,供医务人员开展卫生保健工作之用。
 (五)晨检、接待室 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8、 21、 24m2,供医务人员每天早晨对入园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及家长与教师会见之用。
 (六)值班室 全园设一间, 使用面积12m2, 供教师值班住宿使用, 也可兼作教工单身宿舍。
 (七)贮藏室 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36、 42、 48m2,供贮藏体育器具、总务用品及杂物之用。
 (八) 传达室 全园使用面积10m2, 供门卫人员值班及收发之用。
 (九) 教工厕所 全园使用面积12m2, 供教职工及外来人员使用。

详见附件一: 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


 第八条 生活用房。
 (一)厨房 包括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主副食库和烧火间。 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主副食加工间及配餐间合计分别为54、 61、 67m2, 主副食库分别为15、 20、 30m2, 烧火间分别为8、 9、 10m2
 (二)开水消毒间 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8、 10、 12m2,供烧开水及餐具、毛巾、茶具等物消毒之用。
 (三)炊事员休息室 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3、 18、 23m2,供炊事人员更衣、休息使用。
 第九条 城市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定额。

第三章 用地面积定额


 第十条 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及道路用地等。
 第十一条 建筑占地按主体园舍建筑为三层楼房,厨房、晨检、接待、传达室等为平房计算。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
 第十二条 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分班活动场地和共用活动场地两部分。分班活动场地每生2m2;共用活动场地包括设置大型活动器械、嬉水池、沙坑以及30m长的直跑道等, 每生2m2
 第十三条 绿化用地每生不小于2m2,有条件的幼儿园要结合活动场地铺设草坪,尽量扩大绿化面积。
 第十四条 道路用地包括园内干道、庭园道路及杂物院等用地。
 第十五条 城市幼儿园用地面积定额。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定额可供有条件的乡(镇)幼儿园参照执行。半日制及计时制幼儿园使用本定额时,其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均应适当核减。
 第十七条 本定额未包括教职工住宅、人防工程、连接廊、车库、自行车棚、花房、地窖以及采暖地区供暖锅炉房等的建筑面积及相应的用地面积,也未包括设置电动游艺玩具、游泳池的用地面积。对上述建筑物有需要的可另行增加。 有关部门应根据幼儿园的规模及人员编制就近安排幼儿园的教职工住宅。
 第十八条 本定额中各类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均按240mm厚计算, 大于240mm时,建筑面积可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 本定额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基建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附件一

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

续表


 附注:
 1. 寄宿制幼儿园可在上表基础上增加或扩大下列用房:
 (1) 寝室 每班一间, 使用面积54m2, 并相应减少原分班活动室面积36m2
 (2) 隔离室 6、 9、 12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10、 13、 16m2, 供病儿临时观察治疗、 隔离使用。
 (3) 集中浴室 6、 9、 12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20、 30、40m2, 供全园幼儿分批热水洗浴及更衣使用。
 (4) 洗衣烘干房 6、 9、 12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15、 24、 30m2, 供洗涤、 烘干幼儿衣被等使用。
 (5) 扩大保育员、 炊事员休息室 按增加的保育员、 炊事员人数, 每人分别增加使用面积2m2及2.5m2
 (6) 扩大教工厕所 各种规模均增加使用面积6m2
 (7) 扩大保健室 各种规模均增加使用面积4m2
 (8)扩大厨房 主副食加工间增加使用面积6m2, 烧火间增加2m2
 附件二

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编制说明


 幼儿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又是一项社会福利事业。为了适应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一个合理的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是十分必要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所提建议的基础上,我们经过典型调查,拟订出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专业会议讨论修改后,制定了本 《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 (试行)》(以下简称 “定额”)。 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总则
 总则是定额的纲, 主要阐明编制本定额的目的、 指导思想、 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
 1.第一条是目的。本定额是城市幼儿园进行园舍建设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幼儿园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总体规划、 单体建筑设计; 核拨土地和核定基建计划的依据。
 2. 第二条是指导思想。考虑到我国目前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定额必须从我国国民经济的实际水平出发,既要保证满足幼儿在教育和生活上的需要和幼教事业的发展,又要勤俭办园、提高园舍的使用率,恰当地处理好需要与可能, 当前与长远的关系。
 3. 第三条是编制的依据。说明编制本定额时所依据的幼儿园的规模,在园幼儿总数, 以及教职工编制等。
 4. 第四条是适用范围。为了促进幼教事业的迅速发展,有利于幼儿与父母、教师的感情交流、拓宽幼儿的接触面,开阔幼儿的视野,本定额着重对全日制幼儿园做了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办的示范性幼儿园、实验性幼儿园、有特殊需要的幼儿园以及有条件办得更好一些的幼儿园, 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均可适当提高定额。
 二、 园舍建筑面积定额
 不同规模幼儿园的各类用房面积, 已在第五至第八条作了详细的说明,并在附件一中列出了分项的参考指标。现仅就几种主要用房说明如下:
 1. 活动室 活动室是幼儿园最基本的用房。根据寓教育于活动之中的原则,活动室必须满足幼儿开展各种游戏活动(如角色游戏、建筑游戏、表演游戏、体育游戏、智力游戏等)和教育活动的需要。考虑到全日制幼儿园每天午睡时间仅2小时,本《定额》将午睡、进餐和活动合并于一室。如寝室与活动室分开设置,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4m2
 2. 音体活动室 为了促进儿童体、智、德、美全面发展。幼儿除在分班活动室进行活动外,还需有较大的活动室供幼儿分小组或合班进行游戏和各种教育活动。因此而设立的音体活动室,可供开展音乐、体育、游戏、观摩、集会以及陈列幼儿作品等活动使用。音体活动室的面积决定于室内设置的器具、简易舞台、以及全园儿童的人数等。
 3. 办公室 每个教师的办公面积3m2,保育员休息室每人使用面积2m2。园长室、财会室等房间单独设置。以上各项面积之和即为办公室面积。
 4.厨房 确定厨房面积的原则是主副食品库存量适当,儿童能经常吃到保鲜食品;生熟分隔、炊具消毒、安全卫生;主副食加工操作方便等。厨房一般分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主副食品库和烧火间四部分。主副食加工间内应设置和面机、切面机、冰箱、烘箱、绞肉机、豆浆机、蒸饭器等饮具。锅、碗、瓢、勺等小型餐具应存放在橱、柜内以节约面积。烧火间只考虑日常用煤的堆放。
 5. 其他各类用房的面积,是满足一般需要的指标。设计时可在总指标控制数内,根据建筑模数、当地的建材规格和使用要求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6. 本定额用房分类名称中的活动、办公和生活用房分别与 《托幼建筑设计规范》中的生活、服务、供应用房相对应。
 三、 用地面积定额
 1. 幼儿园的总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分班和共用活动场地、绿化和道路杂物院用地等。幼儿园园舍建筑比较集中,分班活动场地、绿化用地以及道路等一般均分布在建筑物的四周。建筑密度按30%计算后,上述各项用地均能满足, 只须再加上共用活动场地的面积即为幼儿园的总用地面积。
 2. 共用活动场地的面积应能配置各种活动器械、嬉水池、沙坑及30米跑道等设施,每生约需2m2。活动器械按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进行配备。
 3. 本定额中“分班活动场地”和“共用活动场地”分别与《托幼建筑设计规范》中的“分班游戏场地”和“共用游戏场地”相对应。
 四、附则
 附则中的几条主要是说明本定额在执行中的灵活性。根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除地方政府举办幼儿园外,各部门、各单位和集体、个人都要大力发展幼儿教育事业。考虑到办园单位的条件和要求各不相同,加以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地理环境及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本定额既要有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通用性,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使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例如第十七条具体说明了本定额中未包括那些用房,并规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幼儿园的具体情况,审定需要增加的面积。第十八条说明本定额是按240mm厚的围护结构计算的, 在寒冷地区或严寒地区建幼儿园时, 其围护结构厚于240mm,可以相应地增加建筑面积。此外,幼儿园的教职工住宅是保证保教人员生活安定的一项重要设施,此项建筑的面积虽未列入定额,但在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了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幼儿园的规模及人员编制就近安排保教人员的住宅。

推荐的每日膳食中营养素供给量

(中国营养学会1988年10月修订)

注:1. 推荐的每日膳食中营养素供给量是依据我国目前的膳食模式拟定的, 即膳食中动物性食品供给的能量约为总摄入能量的10%左右, 动物性食品和大豆供给的蛋白质约为总摄入蛋白质的20%左右。
 2.1~18岁儿童、青少年体重,引自《中国九市儿童青少年体格发育调查研究资料汇编》1985,九市儿童体格发育调查研究协作组, 首都儿科研究所。
 3. 能量单位为kcal,括号内数字的单位为MJ。1000kcal=4.184MJ

食物一般营养成分 (食部每100g含量*)

(一) 谷类及制品

注*以下各表相同

(二)干豆类及制品

续表

续表

(三)鲜豆类

续表

(四)根茎类及制品

(五)嫩茎、叶、苔、花类

(六) 瓜类

续表

(七) 茄果类

续表

(八) 咸菜类

(九)菌藻类

续表

(十)鲜果及干果类

续表

续表

续表

(十一)坚果类

续表

(十二)畜肉类及制品

续表

(十三)禽肉类及制品

续表

续表


 (十四)乳类及制品


 (十五)婴儿配方食品及辅助食品

注:钙质糕粉、乳儿糕、婴儿奶糕、营养乳儿糕含膳食纤维(g)分别为:2.4、0.6、1.1、0.4。


 (十六)蛋类及制品


 (十七)鱼类

续表


 (十八)软体动物类


 (十九)虾蟹类

注:斑节对虾、长毛对虾、东方对虾及蟹(距绿青蟹)分别含胡萝卜素400、400、420及2400μg。


 (二十)油脂类

注:棕桐油胡萝卜素110μg。

(二十一)糕点及小吃类

续表

(二十二)茶及饮料

(二十三)酒类

(二十四)糖及制品

续表

(二十五)淀粉类及制品

(二十六)调味品类

注:牛肉辣瓣酱含维生素A59μg。

(二十七)药用食物类

续表

(二十八)杂类

续表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暂行管理办法

(一九九○年九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加强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组(以下简称鉴定组)设在省、地(市)两级。该组成员由同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推荐,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行署批准。
 第三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实施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鉴定组成员应由热爱计划生育工作、技术水平高、具有丰富临床经验、责任心强、秉公办事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鉴定组由五至七人组成,设组长、 副组长各一人。
 第五条 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和鉴定组都要保证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的合法、 准确、 公正。鉴定工作不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干涉。
 第六条 鉴定组负责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实行分级负责并接受上级鉴定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工作。
 (一) 对申报对象的病残史、家族史, 进行核实, 以及必要的社会调查。
 (二) 对本县 (市、 区)符合鉴定条件的病残儿有关资料进行汇总, 报请地 (市)鉴定组鉴定。
 (三) 在鉴定小组做出鉴定结论后, 负责做好鉴定对象的工作。
 (四) 负责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申报材料, 鉴定文书以及调查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县级计生委申报的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材料及对象,需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进行初筛把关认
 可, 方能报出。
 第八条 地 (市)级鉴定组在同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组织下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一) 负责所辖县(市、 区)病残儿鉴定管理人员的技术指导;
 (二) 负责对县 (市、 区)送来的申报鉴定材料进行审核, 必要时可提出索报补充材料;
 (三) 负责实施本地 (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四) 对本地 (市)无法鉴定的疑难病例, 负责报请省鉴定组鉴定。
 第九条 省级鉴定组负责对地 (市)上报的疑难病例进行鉴定。
 (一) 负责对地 (市)鉴定组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二) 负责对地 (市)、 县(区)鉴定组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三) 对本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疾病,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组织有关学术讨论,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病残儿医学鉴定水平。
 第十条 育龄夫妻提出其独生子女为病残儿者,可以向女方所在单位或女方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申请鉴定。
 第十一条 提出申请的夫妻,应当提供书面申请书、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和其他有效证明及子女病史等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申请人及其子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乡一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查后发给《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为其出具证明,并将申请书、 审批表、 同意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式两份送交县计生委。
 第十三条 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原则上在地(市)级实行一级鉴定制,对难以作出结论的疑难病例,可报省级鉴定组鉴定, 鉴定实行集体研究, 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的制度。
 当申请人与鉴定组的成员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时, 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对不予鉴定或对鉴定不服的,申请人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地(市)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上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告知本人。
 第十五条 鉴定组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至二次。每次鉴定应当有半数以上的鉴定组成员参加,并在鉴定证书上签字, 加盖公章。
 申请、证明、病案和鉴定材料等在鉴定工作结束后, 都应退还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档案, 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 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鉴定组意见及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生育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准予生育的决定,并说明理由送交申请人。
 第十七条 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发放生育指标之前,应当将准予生育的申请人及其子女的名单交申请人所在单位, 张榜公告一个月。公告期间, 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异议的, 可提出书面意见。
 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收到书面意见的一个月内,进行调查核实作出维持或变更准予生育的决定。
 第十八条 对生育病残儿具有再发风险的妇女,在允许怀孕第二胎后,要进行严格的产前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终止妊娠。
 第十九条 病残儿鉴定的一切费用,由申请者承担。计划生育部门收取一定的鉴定费。鉴定中的其他有关检查按有关规定标准另行收费, 鉴定费要由计划生育委员会专项管理。
 第二十条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或向有关单位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为当事人提供假证明及其他失实资料的;
 (二)在办理过程中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敲诈财物的;
 (三) 出具虚假鉴定书的;
 (四)对有异议的公告对象, 随意作出维持或变更决定的;
 (五)未经正常鉴定程序,滥批生育指标的;
 (六)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中央和省、市驻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和部队独生子女病残儿的鉴定工作,由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
 附

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第二胎优生原则


 一、 非遗传性疾病
 下列疾病的病情属于严重影响劳动能力的诊断范围, 可允许生二胎。
 (一) 呼吸系统疾病:
 1. 两侧支气管扩张并发肺脓肺、肺气肿和反复咳痰、 咳血, 又无手术指征者;
 2. 弥漫性肺部疾患影响肺功能,经治疗二年以上无效者;
 (1) 特发性肺含铁血黄素沉着症;
 (2) 肺泡性蛋白沉积症;
 (3) 特发性纤维化肺泡炎;
 3. 慢性肺炎, 病程超过三个月, 经X线胸片和心电图检查,证实有肺原性心脏病者;
 4. 学龄前和学龄期儿童患有严重的支气管哮喘,有时发作呈哮喘持续状态,延长数日,并发心衰,或病程迁延较久出现肺气肿及肺原性心脏病,并无家族史者;
 5. 严重胸肺部疾病如胸廓畸形、胸膜病变及胸部肿瘤等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两年仍影响肺功能者。
 (二) 消化系统疾病:
 1. 慢性活动性肝炎经三年以上治疗未愈, 仍有明显肝脾肿大及肝功能损害者;
 2. 重症肝炎引起的肝肾综合症或肝硬化者;
 3.消化道严重畸形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消化道损伤,无法手术或手术后仍严重影响消化道功能及正常生长,丧失劳动能力者。
 (三) 心血管系统疾病:
 1. 风湿症已形成慢性瓣膜性心脏病,并出现Ⅱ°心功能不全者;
 2. 已明确诊断为心肌炎, 经二年以上治疗未愈,并遗留重度心律紊乱或心功能不全者;
 3. 其他心脏疾病, 已出现心功能不全, 经三年以上治疗未愈者。
 (四)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
 1. 慢性肾脏疾病, 有严重肾功能损害, 经二年以上治疗未愈者;
 2. 肾病综合症经规则治疗二年以上未愈或发展成慢性肾衰者;
 3. 乙肝肾炎呈迁延性及慢性经过,病程二年以上未愈者;
 4. 泌尿系统畸形如: 肾动脉狭窄、双侧多囊肾、 巨大肾积水经内外科治疗无效仍影响肾功能者;
 5. 生殖系统畸形及发育不全, 经药物及手术治疗无效影响生育者。
 (五) 血液淋巴系统及结缔组织疾病:
 1. 再生障碍性贫血、特发性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经二年以上治疗未愈者;
 2. 各型急慢性白血病、恶性网状内皮细胞增生症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血液病如:恶性淋巴瘤、免疫性溶血性贫血等已经确定诊断者;
 3. 结缔组织病又称胶原性疾病如: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性多发性动脉炎、幼年类风湿病、系统性硬化症等,变应性败血症等经二年以上治疗无效并造成组织器官损害或肢体功能障碍者。
 (六) 神经系统疾病与精神疾病:
 1. 凡神经系统感染、外伤、 中毒、脑血管病、脑血管畸形或动脉瘤、脱髓鞘病、肿瘤等造成的严重神经功能障碍(包括颅神经、感觉和运动功能的障碍),行为或人格异常及智力低下等,经二年以上治疗无效并且不能从事劳动者;
 说明:(1)感染包括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和螺旋体等引起的脑病、脑炎、脑膜炎、脊髓炎、和脊髓灰白质炎等。
 (2) 外伤包括产伤 (新生儿颅内出血)。
 (3) 中毒包括外源性和内生性毒物。
 (4)脑血管病主要指闭塞性, 可由大动脉炎、烟雾病和心源性栓子等引起。
 (5)脱髓鞘病指一组特殊的神经系统疾病,可由多种原因引起。如感染后、预防接种后等,表现为多灶性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病程往往呈复发、 缓解倾向。
 2.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如:重度脑积水、核黄疸后遗症、脑缺氧后遗症以及母孕早期接触化学药物、毒物、病毒感染、 腹部接受X线照射等所造成的脑性瘫痪或智力低下者;
 3. 癫痫:继发性癫痫按上述原发病处理,原发病已治愈仍遗留癫痫的,参照特发性癫痫处理。特发性癫痫详见遗传部分。
 (七) 内分泌系统疾病:
 1. 下列各种内分泌疾病,需要终生治疗或治疗效果不佳的如:垂体性尿崩症、非遗传性垂体性侏儒、无家族史的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甲状旁腺功能不全、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和无家族史的脆性(不稳定型)糖尿病等, 已严重影响发育或伴有中度以上智能障碍者。
 2. 地方性克汀病再现率高, 一般不考虑照顾生育第二胎,母亲经有效治疗后才允许生第二胎。
 (八) 运动系统病残:
 先天性(非遗传性)疾病及各种因素引起的后天性脊柱及肢体残疾,并严重影响劳动力及生长发育,经二年以上治疗无明显效果或不能手术矫正者。
 (九) 五官残疾:
 1. 凡眼病 (不包括遗传性) 经治疗后双眼最佳矫正视力在0.2以下 (不含0.2) 者;
 2. 凡眼病(不包括遗传性)经治疗后虽双眼最佳矫正视力在0.2(不含0.2)以上,但某些疾病如炎症后的视神经萎缩或其他眼病术后预后较差者;
 3. 各种原因所致一眼失明 (黑蒙), 另一眼裸眼视力0.1以下, 矫正视力0.3以下 (含0.3)者;
 4. 双眼矫正视力虽在0.3以上, 但双眼视野同心性缩小至30°以下者;
 5. 凡矫正视力均应按散瞳松影度:单性近视度超于-9.00,单性远视度超于+6.00,复合性近视散光、单性近视散光、混合性散光、其散光度为-4.0D cyl以上,复合性远视散光、单性远视散光、混合性散光、其散光度在+5.0D cyl以上者;
 6. 各种原因造成的后天性聋哑儿童,应根据病因经听觉脑干诱发电位或声阻抗测听显示异常者;
 7. 各种原因造成双侧耳聋, (不包括遗传性)无残余听力或其残余听力在80—90分贝以上,伴中度以上语言障碍 (无完整语句表达能力)者;
 8. 眼部遗传性疾病如先天性青光眼、先天性白内障、耳鼻喉的先天性聋哑等按遗传病处理;
 9. 面部大面积(占面部皮肤六分之一以上) 的烧伤、烫伤、外伤、血管瘤、黑痣及五官残缺(耳、 眼、鼻) 有毁容的致残疾者。
 二、 遗传性疾病
 凡第一个孩子是遗传性疾病致残,影响劳动和独立生活,甚至夭折的,根据遗传方式的不同和第二胎再发风险的高低及一、二级亲属有无同样患者以及可否做到产前诊断等因素,对生育第二胎提出以下优生学原则:
 (一) 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
 1.较常见病:软骨发育不全、成骨不全、视网膜母细胞瘤、遗传性球形细胞增多症、强直性肌萎缩、先天性肌强直;
 2. 遗传咨询原则:
 (1)病儿有患病的亲代(病儿父母之一患病),因每胎都有50%机会发病,再发风险太高, 目前又无可靠产前诊断方法者, 不许生第二胎;
 (2) 病儿无患病的亲代(病儿父母正常),经家系调查又除外外显不全时,可能是突变产生的,因再发风险低, 可生第二胎。
 (二) 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
 1. 较常见病种:遗传性聋哑、白化病、粘多糖贮积症(Ⅰ型)、肝豆状核变性,婴儿脊髓性进行性肌萎缩、先天性肾上腺性征异常症、苯丙酮尿症,糖元贮积症 (Ⅰ型)等。
 2. 遗传咨询原则:
 (1) 虽然病儿父母外表正常,但都是致病基因携带者,每胎25%机会发病,因再发风险太高,目前又无可靠产前诊断方法者, 不许生第二胎。
 (2) 对新生儿期可以防治的病种(如苯丙酮尿症、散发性克丁病、半乳糖血症等),有进行早期诊断实验室条件的地区,如第一胎因诊断过迟,已造成不可逆智力低下等病理损害时,允许生第二胎;但在生后四周之内必须作实验室检查,如是病儿,应及时治疗,终生用药或控制饮食;无进行早期诊断实验室的地区,不许生第二胎。
 (三) X连锁隐性遗传病:
 1. 较常见病种:假肥大型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血友病(A、B型)、无汗型外胚层发育不良、导水管阻塞性脑积水、 粘多糖贮积症 (Ⅱ型)、 无丙种球蛋白血症。
 2. 遗传咨询原则:
 (1) 以上各病如影响智力、劳动和生活者,可安排生育二胎,但因患者限于男性,孕后必须做胎儿性别预测,保留女胎,男胎人工流产;
 (2) 父母均有同病不准生二胎。
 (四) X连锁显性遗传病:
 1. 较常见病种:低血磷性抗维生素D性佝偻病、遗传性肾炎。
 2. 遗传咨询原则:
 (1) 病儿的一、二级亲属均无病时,可能是突变产生的, 可以生第二胎。
 (2) 患儿母亲有病时, 因子女有二分之一机会发病,再发风险太高, 不许生第二胎。
 (3) 患儿父亲患病时,女儿全部发病,儿子全部正常,因此,如允许怀第二胎,则必须做胎儿性别鉴定,保留男胎, 女胎人工流产。
 (五) 多基因遗传病:
 1. 较常见病种:先天性心脏病、精神分裂症、先天性髋关节脱位;重症肌无力、脊柱裂伴有脊髓脑脊膜膨出、少年型糖尿病、先天性幽门狭窄、先天性巨结肠。
 2. 遗传咨询原则:
 (1) 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幽门狭窄等能矫治成为正常劳动力的病种不准生二胎。不能矫治但能进行产前诊断的病种,如脊柱裂伴有脊髓脑脊膜膨出的,可生第二胎,但孕后必须做产前诊断,保留正常胎儿,病胎人工流产。
 (2) 不能做产前诊断的病种做家系调查,一、二级亲属无发病者,因再发风险低于5%,可以生第二胎。如一、二级亲属也有同样患者, 因再发风险高于10%,不允许生第二胎。
 (六) 染色体病:
 1. 常见病种:先天愚型、13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猫叫综合征、Turner综合征、line felter综合征、真两性畸形。不平衡重组及脆性X染色体等。
 2. 遗传咨询原则:
 (1) 凡第一胎是染色体病患儿,同时做患儿父母染色体检查,父母染色体正常或父母之一为平衡易位携带者时,允许怀第二胎,但孕后14~16周内必须做产前诊断,保留正常胎儿,病胎人工流产。
 (2) 父母之一为同源易拉携带者时,再发率为100%, 禁生二胎。
 (七) 遗传性智力低下:
 1.是指非获得性的,遗传方式明确的,遗传方式不明确的及染色体病引起的智力低下。智商(IQ)由指定单位测试,用韦氏法,综合智商低于55分(包括55分),而且社会能力重度障碍的儿童。不允许生第二胎。
 2. 遗传咨询原则:前诊断方法者, 不许生第二胎;
 (1)遗传方式明确的智力低下及染色体病引起的智力低下, 按上述有关原则处理。
 (2)智商(IQ)在55分以下的遗传方式及病因不明确的智力低下,进行家系调查, 一、二级亲属无类似患者, 因再发风险低于5%, 准生二胎。 如一、 二级亲属还有类似患者, 因再发风险高于10%, 禁生二胎。
 (八) 特发性癫痫:
 是指原因不明或与遗传因素有关的癫痫。
 遗传咨询原则:
 (1)进行家系调查,病儿一、 二级亲属中有癫痫病人时, 因再发风险高于10%, 禁止生二胎。
 (2)经进行家系调查,病儿一、二级亲属中无癫痫病人,必须经县级(包括县级)以上医院根据癫痫病的类型经系统治疗三年以上仍无好转者,可申请第二胎,对申请第二胎的,要求患儿在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观察一个月, 一个月中仍有一次以上 (包括一次)癫痫发作, 方可允许生第二胎, 对拒绝住院者, 暂不批准生二胎。
 三、其他情况
 1. 病儿患有各种恶性肿瘤, 可照顾生二胎。
 2. 病残儿母亲患有严重疾病,如传染性肝炎、肺结核、性病、艾滋病、心脏病、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等, 在治愈前不能照顾二胎。
 说明:无家族史者不一定说明不是遗传病。有的是隐性遗传、性连锁遗传,隔代才能表现出来。故查家族史不能只看父母兄弟姐妹,还需扩大范围查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姑舅姨,堂表兄弟以及堂表叔伯姑舅姨,绘出系谱图。有些隐性疾病由于群体基因频率高,虽然血统关系很远,有时也会偶合而使子女致病,必须查双方家族史。
☚ 中国学前教育百科全书︱幼儿园体育活动之二   中国学前教育百科全书︱“火车头”游戏 ☛
00006641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5 6:4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