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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内政部1983年发布。本规程依据职工福利金条例制定。工厂矿场或其他企业组织设职工福利委员会。委员7—21人。由单位业务执行人1人、不加入工会之职员代表、工会代表组成。职工福利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推进、督导职工福利事业;筹划、保管、动用福利金事项;审核职工福利金的分配等。职工福利委员会可设职工福利社。福利委员会或福利社可举办餐厅、宿舍或住宅、补习学校、子弟学校、理发室、托儿所、幼儿园、洗衣室、图书室、康乐室、体育场等职工福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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