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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国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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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中国保险业

中国保险业

在秦汉时期流行的“大同”哲理中所论述的互助救济原理,体现了我国历史上的早期社会保险启蒙思想。中国历代政府设置的社仓和民办义仓对灾荒进行赈济,则带有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性质。长江中的船帮互助组织用分散风险办法减轻其成员因船舶倾覆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巨大损失,同样含有原始保险的因素。
中国的现代保险业 是随着帝国主义对华的侵略而出现的。1805年英国商人设立广州保险公司,是洋商在中国开设的第一家保险企业,主要经营与英商贸易有关的海上运输保险业务。垄断远东保险业务的英商宝顺洋行的保安或联合保险公司(也曾译作于仁、裕仁、友宁保险公司等),在广州设有分支机构。此外,还有英商的太阳保险公司、巴勒保险公司、太古洋行保险部、怡和洋行保险部等,它们共同垄断了当时的中国保险市场。
自1842年洋务运动后,中国的民族航运业和工商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清廷洋务派为了摆脱英商独占保险市场的困境,于1885年由官督商办的轮船招商局拨银20万两,在上海创办了“仁和”和“济和”两家保险公司,承保招商局所有的船舶、货栈以及货物运输的保险业务。这两家公司后来合并为一个统一的机构,称为“仁济和”保险公司,这是由中国人建立的第一家保险公司。1912年由黎元洪等官僚投资创办的华安合群人寿保险公司,则为我国民族资本的第一家人寿保险公司。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开业的民族资本保险公司已达30多家。1926年以后,由于银行资本相继投资保险业,使我国的民族保险业得到稳步发展。1926年12月,交通、金城、中南、大陆、国华、东莱等银行投资的“安平保险公司”,其资本100万元;1929年,金城银行独家投资100万,设立“太平保险公司”;1934年,大陆、盐业、交通、中南银行投资的丰盛实业公司保险部改组为“丰盛保险公司”;其后,中国垦业银行投资设立“中国天一保险公司”,其他如“中国第一信用保险公司”、“兴华保险公司”、“四明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公司”等,均由银行业投资兴办。据1937年《中国保险年鉴》统计,当时,国营保险公司有3家,民营37家。
1931年,东北沦陷后,伪满傀儡政府对保险业实行国营民营并存方针,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保险的法律。1936年公布的《保险法》、《邮政生命保险法》,1937年颁布的《保险业法》、《满州生命保险法》、《邮政生命保险规划及办事规程》,1938年颁布的《邮政生命特别会计法》等等,目的都是扼杀中国和欧美的竞争对手,扶植日本势力。当时,伪满政府相继成立了“满州生命保险株式会社”、“满州火灾海上保险株式会社”和“邮政总局”等经营简易人身保险业务的三家保险公司,它们几乎垄断了东北地区的全部保险业务。还相继成立了“满州火灾保险协会”、“满州生命保险会社协会”,以强化统治、维护日商的利益。到1940年,欧美及中国保险业在寿险方面被迫撤出,只剩下日本的17家寿险公司。1941年12月,日本发动太平洋战争,对满州境内的英国、美国、法国等国财产予以冻结,欧美(不含德国、意大利)保险业亦被伪满接管。到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时,东北境内共有保险公司44家,其中日商42家,德商1家,只有太平产物保险公司是华商。
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日本为了控制上海的保险市场,先后接管了英国、美国、法国等国的保险公司,并由东京海上火灾、日产火灾海上、三菱海上、明治火灾等10余家日商保险公司联合投资成立“东亚保险公司”。但由于全中国抵制,无法开展业务。尔后,日本又于1943年与太平保险公司组织了一家以华商名义的“通惠保险公司”,企图接受华商的分保业务,但也未成功。在日伪统治时期,由于游资充斥,资本家竞相投资保险业,形成了虚假的繁荣。这时,上海的保险公司达99家,但资本雄厚者少,保险同业间的竞争加剧。此时,二次大战正在进行,上海的华商保险公司与欧洲保险市场中断,但又不甘心与日商分保,于是便在1942年成立“太平分保集团”、“久联分保集团”、“大上海分保集团”、“中保分保集团”及“华商联合分保集团”等五个集团,有效地解决了民族保险业的风险分散问题。
在国民政府期间,1939年中央信托局保险部在重庆大规模地开办“陆地兵险”与“运输兵险”,并成立再保险科,逐渐占据了保险业的领导地位。1941年,中国农业银行投资成立“中国农业保险公司”;1943年7月,资源委员会设立“保险事务所”,同年12月交通银行成立了“太平洋保险公司”。这时,“四大家族”都拥有了自己的保险机构。1943年,为调和矛盾,上述四个公司组成“四联盐运保险管理委员会”,开始承办盐运保险业务。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割断了国统区保险机构与外商分保的渠道,在业务经营上遇到了严重的障碍。1942年由中国、太平、宝丰、兴华等公司联合成立“四联分保办事处”,接受同业的分保业务。1944年华联产物保险公司专营再保险业务。为了加强对保险业的管理和控制,国民党政府于1942年先后颁布了《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领证办法》等保险法规。
但在1949年以前,中国的保险市场一直为外商保险公司所垄断和控制。它们以上海为中心,不断向其他沿海口岸和内地进行渗透。据1935年《中国保险年鉴》的统计,当时外商在上海登记营业的保险公司多达166家(其中英商有75家,美商有22家),中国的保险公司仅有48家。外商所组织的洋商保险同业公会,几乎垄断一切与保险有关的事务,如决定保险规章、条款和费率,甚至包括经纪人手续费。后来,华商保险同业公会也受到洋商保险公会的控制。1930年英商太古洋行与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合股开设的“宝丰保险公司”,美商美亚保险公司于1932年与浙江兴业银行合股开设的“泰山保险公司”,实际为外商的附属机构。抗日战争胜利后,美国凭其在华的政治和经济优势,替代英商垄断了中国的保险市场。四大家族的保险公司也听命于外商保险公司,再保险完全控制于外商手中。每年从中国流出的保费外汇,抗战前为235万英镑,占当时全国保费收入的75%;抗战后,从1946~1949年,仅美亚保险公司在中国收取的保费就达1000万美元以上。
新中国的保险事业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保险事业的诞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1949年9月第一次全国保险会议确定的“保障生产,促进物资交流,保护国家财产并提高劳动人民福利”的基本任务,配合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开办了各种保险业务。到1959年,全国共有保险机构1300多个,干部达5万余人,10年共收入保险费16亿余元(其中,国营企业财产强制保险占43.8%,货物运输保险及运输工具险占29.22%,农村保险占10.39%,公民财产险及其他占7.78%,各种人身保险占8.81%),支付各险赔款和给付各种人身保险金3.8亿元,上交财政5亿元,积累各种责任准备金4亿元。通过国内外各种保险业务的开展,对保障社会生产,安定人民生活,促进外贸发展,加强防灾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958年10月国务院作出除国外保险业务继续办理外,国内保险业务应立即停办的决定。从1959年5月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归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外业务局领导,对外仍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牌子。接着在“文化大革命”的10年动乱中,又出现了砸保险的歪风。
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同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保险会议,部署从1980年起在全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会后,各地陆续重建了保险机构。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升格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各级保险公司从人民银行分设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截至1988年底止,已设立各级保险机构2800多个,职工达7万多人。已开办财产、人身、责任、农业四大类保险共200余种,1980~1988年共收入保险费260.5亿元,支付赔款110.75亿元。为保障生产安全,安定社会秩序,发挥了救灾补损的主渠道作用。
保险企业的经济体制改革,作为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措施是1984年提出的。自1986年以来的三年间,保险系统进行了以下的改革: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改革核算体制,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计盈亏;保险总公司在业务经营、财务管理、费率浮动、条款制定和干部任免方面陆续下放了部分权力;争取实行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五五”分税,进一步调动了地方政府发展保险事业的积极性;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目标责任制,如以保费收入、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利润留成率为主要内容的目标经营管理责任制;还有多种形式的指标承包经营责任制,如全面承包指标、分险种承包指标、“包挂”结合承包指标和与当地政府进行指标承包等:变省、地(市)公司单纯的管理型机构为经营管理型机构。在部分省、市开展经理负责制试点,在民主评议、推荐、考核、竞争答辩的基础上,选好、聘好经理和中层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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