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证券交易营业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证券交易营业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证券交易营业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0年11月27日发布。通知附件《证券交易营业部管理暂行办法》是总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制定的,共13条。其主要内容有:规定本暂行办法所称证券交易营业部,是指依本暂行办法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金融机构设置的专门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对外营业场所,非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信托投资公司和综合性银行,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特别批准可以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如果要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的,必须具备经营状况良好、有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有合格的业务人员和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及必要的交易设施等条件;金融机构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要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人民银行分行提出申请,并填写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设立证券经营机构申请登记表》,由人民银行根据当地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设置情况进行审批。申请时,需持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的申请报告、筹建方案(包括营业部所在地、证券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主要从业人员人选及其资历)、证券营运资金验资证明、证券交易营业部的内部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最近三年的年度业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以及总行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批文等。全国性的金融机构设立证券交易营业部的,须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审核,报总行审批;证券交易营业部经总行批准,可经营下列业务的部分或全部:代理发行各种有价证券、自营和代理证券买卖、代理支付和代收证券的本息红利、证券的鉴证和登记过户、证券代保管、证券投资咨询及其他证券业务。证券交易营业部如要扩大证券业务经营范围,须报经总行批准;证券交易营业部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开业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设立证券交易营业部的金融机构应将变更证券交易营业部的营业场所、变更证券交易营业部的证券营运资金数额、该金融机构的经营出现重大变故等变更情况告知原批准机关;撤销证券交易营业部应在报经营业部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终止业务;设立证券交易营业部的金融机构,应设置有关证券业务的会计科目,如实地反映证券交易营业部的业务经营状况,按总行的要求按时报送证券业务报表;证券交易营业部的证券库存总额(按当日市场挂牌价格计算)不得超过其营运资金总额;证券交易营业部的业务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总行的管理与监督。该暂行办法最后规定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立证券交易代办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地区证券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