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股票、债券及其他金融市场业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股票、债券及其他金融市场业务管理问题的通知1988年颁布,共10条。主要内容有:人民银行各级行处对企业股票、债券的发行活动,无论是向企业内部职工还是向社会公开发行,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发行,无论发行额大小,都要加强管理;发行债券时,要严格掌握股票、债券的规范化原则,股票不能还本,债券不能参加分红,股票债券持有人应根据两种证券的不同性质,享有不同的权益,承担各自的风险;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票面格式应经人民银行批准,并向人民银行提供样张备案;企业的所有有偿社会集资,均应采取股票债券的形式,目前,国营企业除经国家体改委批准进行股份制试点和以相互参股方式进行横向联合外,不能发行股票,集体企业不能发行债券,少数经济效益较好的集体企业经人民银行批准后可以发行股票;企业股票、债券的转让,须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行的股票、债券的转让,应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企业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转让业务的机构,目前仅限于独立核算的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和其他机构不得经营此项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此项业务,应经同级人民银行批准,全国性的信托投资公司经营此项业务,应经人民银行总行审批;人民银行对同业拆借市场要积极组织,认真管理,保证同业拆借活动健康顺利开展;同业拆借市场仅限于各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参加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活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每月日平均拆进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总额的一倍,即每月日平均拆进余额和其自有资本金的最高比率为2:1;任何金融机构,其拆进资金只能用于解决短期资金不足的问题,拆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国务院发[1987]21号、22号文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1988年地方发行企业债券控制计划的通知 ☛ 00001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