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关于发行1988年基本建设债券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关于发行1988年基本建设债券的通知1988年3月21日发布。其主要内容有: ❶1988年基本建设债券共80亿元,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和石油部、铁道部发行。债券到期后,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和石油部、铁道部还本付息。 ❷1988年基本债券的发行对象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❸1988年基本建设债券经债权方与债务方共同协商,签订合同后即可发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由中国人民银行协调。在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成立之前,由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筹备组与专业银行签订发债合同。 ❹1988年基本建设债券期限为5年,利率为年息7.5%,计单利。1988年6月1日开始计息,1993年6月上旬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必须按期兑付,到期如不兑付,经人民银行同意,银行有权从债务方的存款户中扣款,逾期兑付按债券发行额的万分之三罚款。 ❺1988年基本建设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由债务方发给购买单位1988年基本建设债券。 ❻基本建设债券的认购任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向各专业银行下达,上海市和深圳市各专业银行的认购任务切块下达。各专业银行的认购任务由专业银行总行负责在本系统内分配落实;上海市和深圳市各专业银行的认购任务,由人民银行上海市和深圳市分行负责分配落实。 ❼1988年基本建设债券,采取一次发行分次交款的办法。四月份交30%,六月份交40%,八月份交30%。各专业银行按照下达的任务数、规定的交款时间和数额,分系统收缴后,由其总行按时划给建设银行总行;上海市和深圳市各专业银行统一交存人民银行市分行,由其按时上划人民银行总行,并转划建设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要在交款日的25日前将款项上划建设银行总行。建设银行总行将债券资金转入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和石油部、铁道部的基建帐户(在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成立之前,暂转入有关部门的基建帐户)。 ❽1988年基本建设债券发行后可以上市转让,可以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抵押。以该债券为抵押的资金拆借,其拆借利率由拆借双方自由议定;以该债券向人民银行申请短期抵押贷款,其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贷款限额内,抵押贷款数量和抵押率由当地人民银行根据银根松紧情况确定。 ❾1988年基本建设债券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债务人要按发行额的千分之二拨付给建设银行以及其他银行手续费。债券的设计、印制等费用不在手续费之内,由债务方按实际开支另付。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从6月1日起正式发行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的通知 关于发行1989年基本建设债券的规定 ☛ 000018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