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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国民党政府设立全国注册局。同年又改为商标局,该局继续沿用北洋政府1923年的商标法办理商标事宜。1929年,商标局组织修改1923年商标法。1930年立法院通过了商标法40条和实行细则40条,并于次年施行。1930年商标法采用使用在先原则,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20年,商标评定等问题与1923年商标法相似。该法通过之后,实业部发出通令,严禁仿造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否则,即以仿造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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