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伤人致其自尽案
此案发生于嘉庆十四年(公元1809年)。辽宁省某县民纪焕章因李有义调戏其姐,并戏谑自己,与之发生争斗,打伤李有义手臂等处。之后来人将李劝走,而李又潜到纪院内,自缢而死。案发后,该府尹将该犯依“因事用强欧打威逼人致死重伤而非致命例”判徒刑并没收财产。咨部详细查核案情,认为此判不妥。如所审属实,李有义用言语戏谑大妮,并秽语辱骂,本属有罪之人,纪焕章是大妮的弟弟在气愤之下,用木掀把打李是情理之中,而李有义也并不是由于被打而死,而是由自尽身死。根据此情节,无论如何也不应定徒罪。应另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