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定期抵押放款暂行规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定期抵押放款暂行规则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工农民主政府的信贷法规。规定凡备有相当抵押品,抵押用途在不抵触苏维埃法律与不妨碍经济政策,而商得本行之许可者,无论个人、团体、商店、工厂均可向本行抵押借款。抵押品须具有下列条件者,方能抵押:(1)不会灭失损毁而便于保存者;(2)价格极少变动者;(3)随时可以就地变换现金者。抵押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该抵押品时价所值70%。抵押品在抵押期限内,中途价格低落至十分之一以上时,借款人应即增加抵押品或交纳现金,至少以补足低落价格为准则。如借款人到期不还,或在限期内抵押品价格低落,得本行通知后一星期内,不增加抵押品或交纳现金时,即由本行将该抵押品拍卖。但拍卖之款仍不足抵还本利时,须向借款人追补,并由保证人负连带责任。借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抵押借款,除照收利息外,须酌收手续费和保管费。抵押品如因天气时令等关系或有损失者,本行不负赔偿责任。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