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法案大辞典︱凡例 凡例 一.本词典收条近4000个,时间上至夏商,下止于公元1949年9月。 二.本书编排以历史发展年代为序,凡有确切年代者,均加有公元纪年,史籍中未载明具体年代者,本书标明其大致时期。 凡史籍未载明时期者,本书标明其朝代,并统一放在该朝有明确时间之案例的后部。 三.本书案例的定名,遵循以下原则:凡史家有定称者,均用定称;史家未有定称者,以案件所涉重要历史事件或重要历史人物定名;其余则按案件本身性质、特点及内容定称。 四.本书既可按历史年代之顺序进行查阅,同时亦可按不同历史时期进行阅读。 五.为了方便读者作进一步研究,本书每一条目均采用逐条脚注的方式注明资料来源。 六.本书出现的地名,均为原典籍记载的原称,为统一体例,免除讹误,未加今注。 七.原黄籍中的繁体字,凡有规范化的简体字者(包括人名),一律采用简体字。 八.案件所涉时间,均在朝代年号之后,所有案件均注明公元纪年。 同一年号在同一条目出现时,一般不再注公元纪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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