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队自主权
我国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接受国家计划指导、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在经济活动方面具有的独立自主的权利。在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情况下,主要有:因地因时制宜地进行种植,自主决定增产措施,自主决定经营管理方法,自主分配自己的产品和现金,独立进行核算,对经营成果自负盈亏等。生产队的自主权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保证生产队的自主权,可以使“社员对于集体经济同自己的利害关系,对于自己的劳动成果,看得最直接,看得最清楚,这就能够进一步发扬广大社员对于集体经济的积极性”(《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