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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政府制定的选举法规,1947年3月31日公布,共24条。规定监察委员采取选民间接选举法进行选举,即监察委员由各省市议会,蒙古西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依宪法(注:指“蒋记宪法”)第91条规定之名额,分别选举产生。选举监察委员的选举人,在各省市为各省市议会议员,在蒙古西藏为蒙古西藏地方议会议员,并由各省市行政首长为“当然选举监督”,保证了这种选举为国民党政府所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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