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1) 总则。规定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主管部门。(2)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采矿实行许可证制度。(3)矿产资源的勘查。(4)矿产资源的开采。(5)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6)法律责任。(7)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年3月19日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以主席令公布,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29日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议》修正,同日,国家主席令第74号重新公布。共53条,分为7章:一、总则;二、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三、矿产资源的勘查;四、矿产资源的开采;五、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六、法律责任;七、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颁行。分7章,共50条。包括矿产资源所有权、采矿权、国家基本矿业政策、矿产资源主管机关、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以及违法责任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节录;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和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Kuangchan ziyuanfaLaw of theMineral Resources of the PRC

1986年3月19日中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1986年10月起施行。 《矿产资源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精神,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而制定。《矿产资源法》共7章50条,内容包括:
❶总则;
❷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❸矿产资源的勘查;
❹矿产资源的开采;
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❻法律责任;
❼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该法是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件。于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后经1990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该法全文分七章53条,包括以下规定: 总则,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矿产资源的勘查、矿产资源的开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人采矿、法律责任、附则。
该法是我国规范矿产资源管理关系的现行基本法律,也是我国制订的第一部全国性的、系统的矿产资源法律。它的颁布施行为发展我国矿业,加强我国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为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法规。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的决定》 对该法进行了修正,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该法。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上述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此外,该法还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矿产资源的勘查、矿产资源的开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00002870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3 5: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