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1950年12月22日政务院第六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1951年4月18日政务院公布施行。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个矿产资源法规。主要内容: (1) 总则。规定全国矿藏均为国有。主管部门为燃料工业部和重工业部。探矿采矿实行申请许可制。矿区划定及探采期限,矿产品购销等。(2) 整理旧矿区。规定领有依旧中国采矿执照申请继续开采的核定程序和条件。(3)探采新矿区。(4)探矿及采矿人之责任。(5)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1950年12月22日政务院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1951年4月18日政务院公布。共5章34条。条例规定: 全国矿藏均为国有。探矿或采矿须经中央主管矿业机关审查核定。炮台、要塞、军港、机场及其它重要地区,非经有关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划作矿区。此外,条例还就矿区探采期限,整理、探采矿区及探矿和采矿人的责任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1950年12月22日政务院第六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1951年4月18日政务院公布。共五章三十四条。条例规定:全国矿藏,均为国有。探矿或采矿须经中央主管矿业机关审查核定后,才能探采。矿区的划定应就地面直线划定界限,沿界限直下探矿地段为矿区。在矿台、要塞、军港、机场等圈定地区内; 重要工业区、商业区、重要水库工程附近、重要河流及防洪堤两侧五百公尺以内; 重要运输路一百五十公尺以内; 在文化上具有价值而不能移动的驰名文物古迹所在地,非经有关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划作矿区。矿区探采期限,探矿以二年为限,采矿以三十年为限; 小矿区限于采矿,以十年为限。对整理旧矿区、探采新矿区、探矿及采矿人的责任等,都做了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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