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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指选举国家各级代表机关或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规定选举政权代表机关或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的法律为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共11章44条。第一章总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三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各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自第五章至第十一章分别规定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对破坏选举的制裁、附则。我国选举制度具有以下民主原则:
❶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指所有选民根据法律规定,能不受限制地参加代表机关的选举,享有议政参政的资格,体现了国家主人翁的地位。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精神病患者经医生证明,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❷选举权的平等原则。是指所有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在平等基础上参加选举,不允许任何人享有任何特权。包括男女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破除男尊女卑,剥夺妇女选举权的封建思想。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不允许任何人有两个以上的投票。但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对城乡之间、民族之间每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出不同比例的规定,是着眼于实质上的平等。
❸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同时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的。间接选举是指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不经选民直接投票选举,而是由下一级代表机关选举产生。我国目前直接选举的范围,由原来的基层政权(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扩大到县和自治县。而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目前在我国虽因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可能全部实行直接选举,但把县级政权的直接选举搞好了,间接选举就有了民主的基础。
❹秘密投票的原则。秘密投票又称无记名投票,指的是选举人在选票上不署投票人姓名,在填写选票时不对他人公开,并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的选举。这样可以保证选民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如果选举人因文盲或生理缺陷,不能亲自填写选票时,选举法允许他委托别人代写。如因事外出,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后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此外,选举法还规定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以及对选举给以物质保障和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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