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国体相对应的政体,即政权组成形式,是指统治阶级采用何种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协调内部关系的政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选举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行使人民当家作主权力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总结我国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创造出来的,适合中国国情的、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早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人运动中建立的“工人代表大会”或“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农民运动中建立的“农民代表大会”以及上海三次工人武装起义中建立的“市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萌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建立的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奠定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抗日战争时期在各抗日根据地建立的各级参议会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解放区建立的区、乡两级人民代表会以及各种形式的人民代表会议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新经验。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正式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但由于当时召开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还不成熟,因而在中央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地方由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到1953年,在全国实行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按照选举法在全国逐级召开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于1954年9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宪法。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确认在宪法中。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政权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以下优越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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