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1988年9月5日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修正;2000年12月28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第2次修正,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以主席令重新公布施行。共54条,分为8章:一、总则;二、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三、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四、军官的交流和回避;五、军官的奖励和处分;六、军官的待遇;七、军官退出现役;八、附则。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978年8月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