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3月21日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1日起施行。共7章43条。规定,订立合同应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利益。同时还就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合同的转让、变更、解除和终止、争议的解决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3月21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1日起施行。共7章43条。主要规定,适用范围是除国际运输合同外的我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 订立涉外经济合同,应当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必须遵守我国法律,并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涉外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涉外经济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我国法律,我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适用国际惯例;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涉外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本法还专章规定了涉外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合同的转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争议的解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1985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 全文共43条,分为总则、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合同的转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争议的解决、附则等七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国关于调整本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经济合同关系的法律。1985年3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85年7月1日起施行。共7章43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合同的转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争议的解决、附则等。本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在法律有新的规定时,可以仍然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该法是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重要法律之一。 ☚ 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本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85年3月21日通过,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共七章43条。第一章总则。该章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订立合同的原则、有关准据法的适用原则等内容。第二章合同的订立。该章规定了合同订立的形式、原则、内容等。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该章规定了合同履行的有关事项以及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第四章合同的转让。该章规定了合同转让的有关步骤、形式。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该章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的各种法定情形。第六章争议的解决。该章规定了解决争议的几种方式。第七章附则。该章规定了有关合同的诉讼时效及其生效日期等内容。该法的颁布施行,对于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梳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有巨大的作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3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于198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是一部专门调整涉外经济合同关系的重要法律。该法确立了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和遵守国际条约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等三项基本原则。该法适用于除国际运输合同外的一切涉外经济合同。该法规定了涉外经济合同的条款、形式、成立方式、无效的确认和处理、履行、中止履行、转让、变更、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免责情形等等。其主要条款有:(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2)合同答订的日期、地点;(3)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的种类、范围;(4)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6)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7)合同能否转让以及合同转让的条件;(8)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9)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10)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合同成立的方式有三种,即协议成立、确认成立和批准成立。合同无效有以下几类:(1)违反我国法律或公共利益;(2)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的;(3)当事人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或超越批准的经营范围,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又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的履行、中止履行、转让、变更、解除和终止都必须依法和按约进行。违反合同的责任形式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中止履行合同、解除合同及其他形式。在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时,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的,在事件的后果影响持续的期间内,免除其迟延履行的责任,这就是该法关于免责情形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损害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该法是处理涉外经济合同关系的法律依据。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该法适用的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但国际运输合同除外。该法规定: “订立合同,应当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的适用上,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我国法律未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3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同年7月1日起施行。共7章43条。本法旨在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但国际运输合同除外。该法以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及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为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联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但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中国法律未作规定的,适用国际惯例。该法还就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违反合同的责任,合同的转让、变更、解除和终止,争议的解决等作了具体规定。该法是处理涉外经济合同的重要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 世界经济与外国经济学说 ☛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