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讨论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个别条款的建议,对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了修正,共2条。主要内容: (1) 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 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2年12月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历史经验的总结,是又一部建设社会主义的纲领性文献。十多年来在这部宪法的指导下,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日新月异,促进了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飞速发展。根据客观形势的不断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现行宪法的某些条款,作了两次补充修正。第一次是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主要修正有以下两项: ❶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❷宪法第10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删掉原来禁止土地出租的规定,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到1993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根据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对宪法又作了较大的修正。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主要修改点是: ❶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最后两句,关于国家的根本任务,修改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❷宪法序言第10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就是将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明确规定在国家根本法中。 ❸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宪法第7条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16条修改为:“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❹将原有的农村人民公社制,修改为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宪法第8条第1款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❺将计划经济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15条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整”。“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❻第15条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❼第42条改为:“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是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❽第98条将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 ☛ 000015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