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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规定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根本大法。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规定了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反映了过渡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要求和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颁布了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受“文化大革命”“左”倾指导思想的影响,形式和内容都有些问题。1978年3月5日第五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颁布了我国第三部宪法。这部宪法恢复了被“文化大革命”否定了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和法制原则,但仍受到毛泽东晚年错误思想的影响,有些条文仍然有问题。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的决议,取消了该条中关于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会议还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负责修改宪法。经过反复研究、讨论,1982年宪法修改委员会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交全国讨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草案,颁布了我国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这部宪法有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五个部分。除序言外,共有140条,集中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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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ZhōnɡhuáRénmín Gònghéguó xiànfǎ

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了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等。
 ❍ ~是推动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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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先后在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制订过四部宪法。1982年宪法中的部分条款,后来又有修改补充。之后又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颁布了四部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分序言,第一章至第四章。共1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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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颁布施行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成文宪法。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起草工作。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条款比“共同纲领”增加了近一倍,共计106条,除序言外,分为4章。主要内容: (1) “序言”中记载了中国人民取得革命胜利建立人民共和国的历史进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伟大成就,提出新中国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为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准备必要的条件。(2) 第一章“总纲”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第1条);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2条)。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确定过渡时期的经济制度,主要由四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组成: 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还规定了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各项基本政策和具体步骤。(3) “国家机构”一章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产生、组成、职权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其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85条),并详尽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文化权等;基本义务包括遵守法律、爱护公物、纳税、服兵役等。(5) 第4章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和首都。1954年宪法虽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社会政治经济还处于过渡时期制定的,但它对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进一步巩固,对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对新中国的法制建设,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保证和促进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修改颁布的第二部成文宪法。在1954年宪法颁布实施的21年里,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都发生了深刻变化。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新的全面发展的时期,客观上需要一部反映社会发展需要和特点的新宪法。1975年1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结构上与第一部宪法基本相同,设序言和4章。全文共30条。主要内容:(1)确立了国家制度的性质和经济制度。在“序言”和“总纲”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1条)。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2)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权。(3)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作了基本规定。这部宪法产生于“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到“左”的思想的影响,条文不及1954年宪法的1/3,把必须写入的内容大量删减,使该宪法成了大纲性文件。不仅如此,一些条文用语极不规范、准确,如同标语口号,甚至用“语录”作为条文。内容上也存在着严重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指导思想上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在“序言”中指出,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只能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在“总纲”中规定“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第12条)。(2)在国家机构的规定中,打乱了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权及其相互关系,是“文化大革命”中国家机构混乱状态的反映。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取消了人民法院的各种民主审判原则;取消了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规定它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还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等。(3)缩小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取消了1954年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原则。国家为公民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自由提供物质保障等条文也被删去了。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强调义务,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先规定义务,后规定权利和自由。1975年宪法虽然在反映社会主义历史阶段方面比1954年宪法跨进了一步,但在许多具体规定方面却比1954年宪法简化和退步。是一部从指导思想、具体内容到文字结构都有严重缺陷的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修改颁布的第三部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是在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结束长达10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之后,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制定的。共4章60条,结构上和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基本相同,但在条款和内容上比1975年宪法有大幅度的增加,并在许多方面作了修改和补充。主要内容: (1)“序言”中指明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历史时期,规定国家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指明了中国国内外政策的基本原则。(2)“总纲”部分,肯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肯定了1975年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规定。特别规定了国家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的原则和具体措施。(3)在“国家机构”部分,同1975年宪法相比,较为完备和具体。扩大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重新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第2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恢复了人民法院公开审判、辩护的制度,恢复了人民检察机关的设置,取消了其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的规定。(4)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由1975年宪法的4条增加到16条,恢复了公民应享有的一些重要权利和自由,还特别规定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控告权和申诉权。这部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许多合理和积极成分,并根据中国新的时期的实际需要,作了许多新规定,但是它仍然没有完全摆脱“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保留了1975年宪法的一些错误规定,例如,继续使用“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错误提法,肯定“文化大革命”,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继续把“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等等。这些都同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巨大变化不相适应,必须予以修改和补充。为此,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第三次会议,分别通过决议,对其中的一些条款作了修改和补充。但是,仍然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需要,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对1978年宪法进行全面的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接受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建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修改1978年宪法。经过两年的认真、慎重、全面的工作,宪法修改委员会于1982年4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经过4个多月的全民讨论,最后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这部宪法的结构与1954年宪法基本相同,除序言外,共4章138条。指导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内容:(1)“序言”部分回顾了中国革命的历史发展和社会的重大变革,指出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2)“总纲”部分,国家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确定了新时期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各项原则,在强调经济建设的同时,还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不仅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内容,而且作了一些新规定。指出“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强调“公民在行使自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并且第一次对“公民”作出法律上的定义。(4)“国家机构”部分,以国家立法、司法、行政等机关的组成、职权、组织原则等作了详尽规定具有以下新特点:第一,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第二,恢复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设置。第三,新设中央军事委员会,确立军队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第四,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为加强对财政、财务活动的监督,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第五,改变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体制,设立乡政权。增加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第六,取消了国家机关中实际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副委员长,国务院正、副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这部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颁布实施的第四部宪法,也是内容最完善的一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充分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注意吸收国际立法经验,既考虑到现实的需要,又考虑到长远的发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从1954年到1982年,先后制定、颁布过四部宪法,即1954、1975年、1978年、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同日公布施行。包括序言和条文共4章138条。序言的主要内容: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一章总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第三章国家机构。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了规定。第四章规定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首都是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颁布的国家根本法。从1954年起,先后制定、颁布过4部宪法,即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 (1982年)除序言外,有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等四章,共138条。这部宪法是中国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充分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同时注意吸取有益的国际经验。既考虑当前需要,又顾及发展前景,是一部反映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合乎中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长期稳定的社会主义类型宪法。该法主要内容包括:序言。总结了一百年来中国革命的基本经验,确定宪法总的指导思想,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规定中国人民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把中国建设成为四个现代化的、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一章总纲。主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肯定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赋予公民广泛的基本权利的同时,还规定公民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加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了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同最高国家权力机构的常设机关结合起来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及其职权。取消领导干部职务实际上存在的终身制。第四章规定了国旗、国徽和首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国人民经过长期革命斗争而制定的国家根本法。早在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明确提出“打倒军阀”,“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统一中国为“真正民主共和国”的口号,并为此目的,领导中国人民奋斗了几十年。后来在革命根据地,先后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年4月)等宪法性文献。1949年9月,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即将成立时,因制定宪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而在1949年9月29日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是建国初期的临时大宪章。到1954年,经过五年的革命和建设,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都取得了相当的发展,制定宪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于是在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由序言和四章组成,共106条。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国家机构,第三章公民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这部宪法对巩固政权、加强革命法制、推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发挥了积极作用。“文化大革命”之后,于1975年制定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于“四人帮”直接插手修改宪法工作,把某些“左”的内容塞进宪法。粉碎“四人帮”以后,于1978年3月5日重新制定了第三部宪法。部分地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正确规定,增加了新的条款。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还保留不少“左”的错误规定。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把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实行了一系列拨乱反正的政策措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2年9月召开了党的十二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这一切都为制定新宪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根据和指导方针。经过认真准备和反复讨论修改,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现行的宪法。除序言外,共4章138条。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新宪法是以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总的指导思想。宪法确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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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9月20日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第1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包括序言和正文4章共106条。1975年1月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较大修改,包括序言和正文4章共30条,为第2部宪法。1978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再次对宪法进行了较大修改,包括序言和正文4章共60条,为第3部宪法。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又对宪法进行了较大修改,包括序言和正文4章138条,为第4部宪法,即现行宪法。除此而外,在1979年7月、1980年10月、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全国人大还对宪法有关条文进行了5次小的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1954年至1982年共颁布过四部宪法。
❶1954年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除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共106条。总结了中国革命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的革命和建设经验,同时参考了外国特别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有益的经验。确认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各民族一律平等。对公民的权利及物质保证都有明确规定。序言中明确宣布消灭剥削,走社会主义道路,“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依据国情实现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这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推动了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事业的前进。
❷1975年宪法,于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确认了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原则。但由于当时“文化大革命”尚未结束,其指导思想和一些具体规定有理论错误和实践害处。表现为:指导思想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肯定“文化大革命”的合法性;把“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规定在根本大法上,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大量删削了宪法的必备内容,仅30条。
❸1978年宪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78年3月5日通过并公布。有序言和4章60条。序言叙述了中国革命进程,规定了中国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和国内外政策的基本指导原则。第一章总纲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第二章国家机构,比1975年宪法规定得具体完备,恢复了检察机关。第三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增至16条。由于是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一年多后制定的,序言还用 “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错误政治理论;仍肯定“文化大革命”,规定公民有“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等。第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了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决定在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改为领导。此为中国首次以通过修正案的形式对宪法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又通过修改宪法第45条的决议,取消了有关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规定。
❹1982年宪法,是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并发布的。它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符合国情,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序言外,有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共138条。其基本内容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发展统一战线,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它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有益的国际经验,是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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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zhonghuarenmingongheguoxianfa

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基本原则的根本大法。从1954年起,我国先后制定和颁布过4部宪法,即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和颁布实施。1954年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包括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共106条。它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制定和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总结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和新中国诞生后五年来的胜利成果,确定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统一多民族的国家结构形式,规定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国家机关组织体系,赋予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宣布“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法制原则和“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的司法制度等。这是一部从内容到形式、从精神到条款均较为完善的宪法,它适应了由新民主主义转变为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需要,保证了国家总任务的顺利实现。
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这部宪法只有30条,从内容到形式都很不完善,存在许多重大错误。1975年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修订的,是“左”的思想的产物。它虽然确认了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原则。但是它的指导思想和一些具体规定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际上是有害的。它的指导思想是所谓“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而所谓“革命”具有“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政治大革命”的特定含义。它肯定“文化大革命”,肯定“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错误地把所谓“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在国家根本法上固定下来,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它对国家机构的规定极不完备,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建制,改变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家主席结合起来行使国家元首职权的制度,对各个国家机关的职权不具体列出,取消了“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和审判公开.辩护制度等,缩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取消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部宪法虽然只实施了一年多,但给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招致很大的损害。
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除序言外共4章60条。在序言部分规定了中国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和对国内外政策的基本指导原则。第1章总纲,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特别规定保障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和参加各项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的原则和具体措施。第2章国家机构,规定得比1975年宪法具体、完备。第3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增加到16条。1978年宪法是在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一年多之后制定的。由于当时历史条件限制,还来不及全面总结建国30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正反两方面经验,也来不及彻底清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思想的影响,因此在这部宪法中还存在一些不正确的政治理论观点和不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的条文规定。例如在序言中还用“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错误提法;对“文化大革命”仍采取肯定态度。在国家机构中,仍保留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名称;在公民基本权利中还继续规定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等等。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分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38条。这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充分注意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也注意吸取国际的经验;既考虑到当前的现实,又考虑到发展的前景。它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它的诞生,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新阶段。这部宪法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它确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把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作为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规定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国家结构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行使充分的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在赋予公民广泛的基本权利的同时,还规定应履行公民的基本义务。进一步健全国家机构,如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还特别规定了宪法的重要地位,明确规定党、政、军、民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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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Zhonghuarenmingongheguoxianfa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它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宪法总结了中国人民革命的历史经验,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年来的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制定了从新民主主义转变到社会主义的一系列根本法规。共有106条。宪法在序言中把中国共产党提出的过渡时期总路线规定为国家的总任务,规定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削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宪法规定了我国的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充分表明了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地位。在经济制度方面,宪法规定我国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合作经济,改造个体劳动者的小生产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的根本方针。这就预示着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将稳步增长。宪法规定在国际事务中,我国坚定不移的方针是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崇高目的而努力。这部宪法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有发展。它贯穿着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对于我们国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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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正式宪法。共有四部。第1部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又称《1954年宪法》。包括序言和106条,分4章。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并加以发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历史时期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行民族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等。是一部比较完善的宪法。第2部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又称《1975年宪法》。包括序言和30条,分4章。由于“左”的影响和江青反革命集团破坏,取消了1954年宪法许多好的民主原则和制度,未规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还加进了一些极左内容,是一部很不完善并有严重错误的宪法。第3部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又称《1978年宪法》。包括序言和60条,分4章。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一些好原则,还规定了四个现代化建设的任务,但由于“左”的影响尚未肃清,所以仍不完善,并有错误。第4部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是我国现行宪法。包括序言和138条,分4章。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充分总结了建国后30多年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也吸取了国际的经验,是我国迄今最完善的一部宪法。它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为改革、开放、搞活经济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确立了基本原则;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原则下实行两个文明一起抓,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和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还规定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把完成统一祖国大业作为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完全社会主义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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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颁布的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从1954年到1982年我国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宪法。第一部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包括序言和4章106条。它以建国前夕颁布的并在我国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同时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这部宪法的颁布,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前进,保证国家胜利地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第二部宪法于1975年1月17日由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包括序言、总纲等4章30条。这部宪法虽然继续确认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但由于它是在“文化大革命”中修改而成,因此,从内容到形式很不完善,它的指导思想和具体条文都存在严重缺陷。第三部宪法是1978年3月5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除序言外,共4章60条。这部宪法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也不完善。第四部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除序言外,有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38条。它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充分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也注意吸收有益的国际经验,既考虑到当前的现实,又考虑到发展的前景。这部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点是: (一) 确定了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四项基本原则。这是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二)提出了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三) 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新成就。因此,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长期稳定的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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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国家根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颁布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从1954年起,先后制定、颁布过4部宪法,即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 《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并公布。它总结了中国人民1840年以来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和建设目标,确立了新中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
《共同纲领》 除序言外,共有7章60条。第一章总纲,规定国家性质、任务和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民族政策、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和人民武装力量的基本任务; 第二章政权机关; 第三章军事制度;第四章经济政策; 第五章文化教育政策;第六章民族政策; 第七章外交政策。实践证明,《共同纲领》 规定的根本原则是正确的,符合中国人民的利益和要求。从1949年到1952年底,中国先后完成了除台湾省以外的全国统一,完成了土地改革,驱逐了帝国主义在华势力; 进行了镇压反革命和各种民主改革,恢复了国民经济。《共同纲领》 的全面贯彻实施,为中国从新民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准备了条件。
195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1952年12月24日举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上,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提议,于1953年召开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建议进行起草选举法和宪法草案的准备工作。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决议,决定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1954年3月23日,在这个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毛泽东代表中国共产党提出宪法草案初稿。会议决定接受这个初稿作为起草宪法的基础。宪法草案初稿经各大行政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组织的75个讨论组,计8000多人进行两个多月的讨论后,提出8000多条修改意见。修改后的宪法草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于1954年6月14日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根据各方面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进行了再次修改,并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进行过两次讨论,最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1954年9月15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9月20日,会议出席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由会议主席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至此正式诞生。1954年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共106条,具有两个特点,即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体现了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结合。它颁布后,推动了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前进,保证国家在符合国情的方式上胜利地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
197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在1966年开始的 “文化大革命”,到1975年尚未结束,1975年宪法就是在这种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制定出来的,是左的思想的产物。这部宪法在1975年1月17日由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由于中国在1956年就已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宪法反映了这一事实,确认了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原则。但是它的指导思想和一些具体规定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际上是有害的,表现在:
❶它大量删减了宪法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1954年宪法有106条,而这部宪法只有30条。
❷它的指导思想是所谓 “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而所谓 “革命” 是具有着 “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政治大革命” 的特定含义的。
❸它不仅错误地肯定了 “文化大革命”,肯定了“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
❹它对国家机构的规定也极不完备,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建制,改变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家主席结合起来行使国家元首职权的制度。
❺缩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1975年宪法只实施了一年多,1976年10月粉碎了江青反革命集团。为了恢复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修改1975年宪法就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197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由会议主席团公布。这部宪法对1975年宪法作了修改。1978年宪法除序言外,共有4章60条,在结构上和1954年、1975年宪法相同。在序言部分叙述了中国革命的历史过程,规定了中国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和对国内外政策的基本指导思想。第1章总纲,规定国家性质和社会制度; 第2章国家机构,第3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增加到16条。但由于历史条件限制,还来不及全面总结建国30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以致在这部宪法中还存在一些不正确的政治理论观点和不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的条文规定。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若干规定的决议,决定在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上级人民检察院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这是中国第一次以通过修正案的形式对宪法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又通过关于修改宪法第45条的决议,取消了有关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规定。但由于1978年宪法存在缺陷较多,而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有必要对这部宪法进行修改。
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0年8月30日,中共中央向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9月3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接受了这个建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宪法修改委员会和它的秘书处成立后,经过广泛征集和认真研究各地方、各部门和各方面意见,于1982年4月,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11月23日,宪法修改委员会通过了根据全民讨论意见修改过的宪法草案,提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决定。并于同年11月26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分组审议了草案,12月4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日由会议主席团公布。它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是合乎中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它的诞生,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并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总指导思想。1982年宪法除序言外,有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等四章,共138条。它的基本精神是: 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发展统一战线,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1982年宪法是中国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充分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也注意吸收国际经验; 既考虑当前的现实,又考虑到发展的前景,因此,它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长期稳定的宪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宪法的有些规定已经同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依照法定程序,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又对1982年宪法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根据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邓小平理论作为我国各族人民的指导思想,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确定为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等内容写入宪法,使宪法更加完备,更加符合实际。
修改宪法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宪法。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经过1988年、1993年和1999年的三次修改,更加完善。党政干部应当大力宣传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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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中国的国家根本大法。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确立了新中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的第二部宪法。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的第三部宪法,对1975年宪法作了修改。1979年7月五届人大第2次会议和1980年10月五届人大第3次会议分别对第三部宪法进行了修改。中国的现行宪法是1982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是中国第四部宪法。这部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等,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宪法。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依照法定程序,第七届、第八届、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会议分别于1988年、1993年和1999年对该 《宪法》 进行了修改,从而使其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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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第一章 总纲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利;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九十八条……、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九十九条……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民族事务、……等行政工作,……。
……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 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 十、法律、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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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中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根本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占有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该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分别于1988年4月12日和1993年3月29日作了两次修订,除序言外,共4章138条。序言在简单回顾近代中国历史后,明确了国家的性质、任务和指导思想。第1章是总纲 (第1~32条),规定了国体、政体、经济制度和行政区划等内容。第2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33~56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和内容,确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第3章国家机构 (第57~135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及其职权。第4章国旗、国徽和首都 (第136~138条)。其中,第31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以及第62条第13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正是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的立法依据,也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得以设立的法律依据。此外,宪法中还有大量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的规定,关于国防、外交、国旗、国徽、首都等的规定,关于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规定等,这些规定,作为国家统一的根本法则,当然适用于中央人民政府管辖的任何地方行政区域,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

☚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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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总章程和根本大法。自1954年至1982年,中国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共106条。基本内容包括: 确立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目标,确认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及实现这个任务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性质为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的政治制度,并实现民主集中制; 确认我国为统一多民族的国家结构形式,各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民族压迫; 确认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我国所有制的基本形式; 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954年宪法是建国初期国家各项事业的经验总结,奠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法体系和基本内容,成为以后宪法的模式。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除序言外,分4章共30条。由于这部宪法是在 “文化大革命” 中产生,贯彻了 “四人帮” 的极左思想,删除和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国家主席制度以及司法制度等规定; 确认以 “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这是一部存在严重错误的宪法,因而也必然是一部短命的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三部宪法。该宪法除序言外,分4章共60条。这部宪法取消了1975年宪法的一些错误的规定,恢复了1954年宪法一些较好的规定,并规定了国家在新时期的总任务。但是由于这部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之后不久修改的,来不及全面总结建国30年的经验教训和消除“文化大革命” 的极左思想的影响,因而在这部宪法中还有过时的政治理论观点的反映,如该宪法对“文化大革命”、对革命委员会的肯定等等。鉴于该宪法存在的问题,这部宪法实施不久,对它的修改工作也就随之开始。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定》,规定设立县和县以上的地方权力机构的常设结构,并将县级人民代表的选举改为直接选举,将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1980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又通过了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的决议》,取消了 “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 的规定。1980年秋,国家立法机关成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对1978年宪法的全面修改提到了议事日程。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1982年宪法。1982年宪法为中国现行宪法。该宪法除序言外,仍然分为四章,共138条。这部宪法在保留1954年宪法基本原则精神的基础上,又有较大的发展和变化,这些发展和变化主要是: (1)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由原来的第3章改为现在的第2章,反映国家在保障公民权利和要求公民履行义务方面的重视。(2) 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3) 明确规定了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法地位。(4)规定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具体内容。(5) 在经济制度方面,不仅规定了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经济和各种形式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而且还规定了城乡劳动者的个体经济和中外合资经济,规定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等等。(6)在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明确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并增加了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和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的权利。(7)在国家机构方面,扩大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恢复了国家主席制度; 规定了中央军事委员会; 规定了各级国家机关首长负责制; 规定了国家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等国家领导人的任期不得超过二届; 增设国家审计机关;恢复了乡、镇政府机关;扩大了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加强了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建设。(8)加强了宪法监督实施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可监督宪法。其后,由于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1982年宪法的第11条、第10条作了补充和修改。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1982年宪法序言、第7条、第8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42条、第98条等作了补充和修改。这两个宪法修正案同1982年宪法共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规定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根本大法。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规定了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反映了过渡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要求和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颁布了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受“文化大革命”“左”倾指导思想的影响,形式和内容都有些问题。1978年3月5日,第五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颁布了我国第三部宪法。这部宪法的内容充实了许多,恢复了被“文化大革命”否定了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和法制原则。但仍受到毛泽东晚年错误思想的影响,有些条文仍然有问题。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的决议,取消了该条中关于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会议还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负责修改宪法。经过反复研究、讨论,1982年2月宪法修改委员会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交全国讨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草案,颁布了我国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这部宪法有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五个部分。除序言外,共有140条,集中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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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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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也是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分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国旗、国徽、首都等四章,共138条。1998年4月12日和1993年3月29日,分别经过全国七届“人大”和八届“人大”的修正案修正。这部宪法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改革开放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长期稳定的新宪法。它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和我国人民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确定今后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把我国建设成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规定我国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的义务。进一步健全了国家机构。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全国党政军民的活动准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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