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同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施行。共8章57条。主要规定: 外国人入境,应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符合细则规定的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市、县旅行,须事先向所在市、县公安局申请旅行证,获准后方可前往; 外国人应当在签证准予停留的期限内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内出境; 不满16周岁的外国少年儿童,与其父母或监护人使用同一护照的,随其父母或监护人来中国时,可以不单独办理入境、过境、居留、旅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