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Land Re-form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195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废除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The Land Reform Law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同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土地改革法令。全文共6章40条。明确指出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等在农村的土地。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不得侵犯,其出租的少量土地一般亦予保留。土改中必须团结中农;保护中农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受侵犯。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依法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应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所有。对地主同样分给一份土地,使其自食其力,在劳动中改造成为新人。此外,对土地分配的方法,土地改革中特殊问题的处理,以及土改的执行机关,执行方法等也都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中共中央提交政协一届全国委员会第2次会议讨论,经会议讨论修改后提交中央人民政府。6月28日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8次会议审议和通过,30日公布并施行。该法共6章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见“法学”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制定颁行。共6章40条。规定了土地改革的目的、方法、执行机关和对恶霸分子、违抗或破坏土改法令的罪犯的审判及处分措施等内容。对于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和促进新中国的工业化发挥了重大历史作用。随着土改的完成而自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28日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同月30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共六章四十条。制定本法的目的是: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有领导、有计划、有秩序地完成土地改革,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它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 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的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百分之二百以上的土地和半地主式富农和富农出租的土地。还规定,在没收地主土地的同时,应没收地主的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地主的其他财产,包括地主经营的工商业,不予没收。保护中农的土地及其他财产。没收和征收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除依法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对地主亦分给同样的一份土地,以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其生活,并在劳动中改造自己。关于山林、鱼塘、盐田、湖泊、飞机场、海港、要塞等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法,以及对罪大恶极的恶霸分子、违抗或破坏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的审判与处分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从本法公布到1952年底,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三亿多农民分得约七亿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从此,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占有制在中国大地上基本废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30日公布实施。该土地改革法规定,土地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但工商业者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论。根据全国解放后的新情况,为更好地孤立地主,稳定民族资产阶级,以利于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该土地改革法将解放战争时期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以利于早日恢复农村生产,又利于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和保护小土地出租者”。(《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8页)土改法规定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其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该土地改革法对土地的分配、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及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法等问题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个大法的实施,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财政经济情况得到根本的好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 “三边”方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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