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1981年1月16日国务院会议通过。共11条。主要对国库券发行的目的、对象、数额、利率、偿还及管理机构,伪造国库券或破坏国库券信用者的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该条例于1992年3月1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5号发布并施行。本条例共14条,主要内容包括: (1)制定本条例的宗旨。(2)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计算单位、发行方式、发行计划。(3) 每年国库券的发行数额、利率、偿还期等,需经国务院确定后,由财政部予以公告。(4) 国库券可以抵押、转让,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5)伪造、倒卖国库券的法律责任。(6) 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收入。(7)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行日期。本条例是规范我国国库券发行市场的一个行政法规,它对筹集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着重大作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000030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