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战争法公约及所作的保留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52年7月13日宣布承认以中国名义加入的、1925年在日内瓦订立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并声明“在各国对于该议定书互相遵守的原则下,予以严格执行”。1952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承认中国国民党政府于1949年8月12日签署(未批准)的日内瓦四公约,并于1956年11月5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同时针对日内瓦四公约的缺陷,提出4项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