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该法于1996年5月15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分总则、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37条。其主要内容有: (1) 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目的和指导方针及其主管部门。(2) 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的具体措施、程序和管理事项,国家保障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投资和优惠政策。(3) 规定了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享有的权益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违反本法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最后规定了本法的施行日期。
该法的制定和施行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有利于加速科技进步,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