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1980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同年12月14日财政部公布。全文共计27条。它规定:
❶个人所得的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及其它所得。
❷下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我国境内,都应纳税: 个人在我国境内工作; 提供劳务的所得,但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从我国境外雇主取得的报酬免税; 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但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城乡合作组织分得的股息、红利免税; 我国各级政府机关派往国外工作人员取得的报酬; 个人在我国境内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和出租我国境内财产的租金以及经我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