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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欧洲第二专利公约。
是规定用共同体9国统一的专利法来代替9国各自的专利法的地区性公约。于1975年12月15日由欧洲共同体9个成员国在卢森堡签订。公约规定:申请人一旦取得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所确认的专利权后,就将在所有共同体成员国都享受法律保护。
这比专利合作条约和欧洲专利公约(欧洲第一专利公约)大大前进了一步,是名副其实的超国家专利公约,是地区专利公约的高级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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