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区师范学校考试制度1949年9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召开第四次教育会议,讨论和修订了《东北区师范学校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师范学校分初、中两级,修业年限各为三年。初级师范以培养初级小学教师为目的,招收高小毕业生或同等学力的青年;中级师范以培养高级小学教师为目的,招收初级中学毕业生或同等学力的青年。学生入学时必须经过入学试验,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录取。师范学校考试增加教学实习一项。教学实习包括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能力、教学效果等项成绩,由本科教员、实验小学主任和本班同学在实习后共同评定。实习成绩按甲、乙、丙、丁四等评定、其余规定和中等教育考试规定相同。参见“东北解放区中等学校考试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