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业主殖民地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业主殖民地Proprietary Colony17世纪和18世纪北美的英国殖民地的一种类型。治理这类殖民地的基础是国王在封地时钦许的特许状。特许状获得人称业主,他对殖民地的治理几乎享有全权,其权力仅受特许状条款的限制。业主与殖民地居民的关系与英王与王室殖民地的关系相同。殖民地下议院议员由殖民地居民选举,但上议院议员、总督和行政官员由业主任命。马里兰殖民地和佐治亚殖民地是最有代表性的业主殖民地。自 1664—1689年,纽约殖民地也属于这种类型,早期的新罕布什尔殖民地和缅因殖民地也是如此。 业主殖民地Proprietary Colonies指在英属北美地区的由业主代表英王管辖的殖民地。业主由英王赐封土地,代表英王管理该殖民地,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并享有特定的豁免权,可以自由割让领地,用以分封或抵押债务。业主任命殖民地总督、议会上院成员及其他官员,设立法庭,听取上诉,赦免罪犯,制定法律,颁布政令;征集并统领民兵;建造教堂、海港和城镇。马里兰和宾夕法尼亚特许状中曾规定业主制定法律须经自由民同意的条文。1632年马里兰地区成为第一个此类殖民地,后宾夕法尼亚、缅因、纽约、新泽西、特拉华、南卡罗来纳、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等地区亦相继成为业主殖民地。至1729年,大部分地区因业主将主权卖给英王而成为王室殖民地,最后只剩下马里兰和宾夕法尼亚两地仍保留原来的统治形式。美国独立后,宾夕法尼亚、马里兰、特拉华立法机构对业主有所赔偿,但数额有限,如马里兰的业主巴尔的摩仅获1万英镑为其被没收全部土地的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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